從嚴控制新設專項 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發佈時間:2016-02-03 04:06:4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記者 曾金華
◎ 專項轉移支付是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進行分類的,有利於嚴格控制新設專項,提高資金效益
◎ 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應當低於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
為加強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2月2日,財政部發佈《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就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的設立和調整、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作出詳細規定。
目前,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分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
一般性轉移支付,是上級政府對有財力缺口的下級政府,按照規範的辦法給予的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由下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安排使用。專項轉移支付則是上級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給予下級政府的資金補助,由下級政府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近年來,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管理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問題和不足也日益凸顯,包括受中央和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的影響,轉移支付結構不夠合理;專項轉移支付涉及領域過寬,分配使用不夠科學;地方配套壓力較大,財政統籌能力較弱等。
為此,2014年8月修訂的新《預演算法》對轉移支付進行了明確規範,2015年2月發佈的《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是對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作出全面部署。
此前,專門規範專項轉移支付的文件是財政部在2000年發佈的《中央對地方專項撥款管理辦法》。“根據轉移支付的發展情況和新的歷史條件,這次重新制定的《管理辦法》對原來的規定進行了大量修改補充,有針對性地對專項轉移支付作出全面的制度規定。”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表示。
根據《管理辦法》,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專項轉移支付分為委託類、共擔類、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等五類。設立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有明確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作為依據;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資金用途、主管部門和職責分工;有明確的實施期限,且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擬長期實施的委託類和共擔類專項除外;不屬於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五大類是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進行劃分的,同時要求設立轉移支付必須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需求等,有利於嚴格控制新設專項,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説。
《管理辦法》規定,從嚴控制設立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不得重復設立績效目標相近或資金用途類似的專項轉移支付。
“從嚴控制專項轉移支付”是國務院《意見》確立的一個原則。基於基本國情,我國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制度應以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相結合,實現事權和支出責任相匹配。
“一般性轉移支付不規定具體用途,而專項轉移支付規定了具體用途。完善轉移支付制度,關鍵是要科學設置、保持合理的轉移支付結構,堅持一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從嚴控制專項轉移支付,有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胡怡建認為。
“從嚴控制”的精神體現在《管理辦法》的多項規定中,比如,專項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應當低於中央對地方一般性轉移支付預算總體增長幅度。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轉移支付預算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並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保障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屬於委託類專項的,中央應當足額安排預算,不得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資金。屬於共擔類專項的,應當依據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確分擔標準或者比例,由中央和地方按各自應分擔數額安排資金。屬於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的,應當嚴格控制資金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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