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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三角4月1日起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管理

  • 發佈時間:2016-02-02 07:3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馮其予  責任編輯:羅伯特

  

  “防治船舶污染大氣,改善我國沿海和沿河區域環境空氣品質,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在2月1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負責人介紹,《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我國將通過控制在排放控制區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排放,來改善沿海和沿河區域特別是港口城市的環境空氣品質。

  三大區域內船舶強制減排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巡視員李青平在發佈會上表示,設立船舶排放控制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重要舉措。其中,在我國設立的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3個船舶排放控制區中,確定了深圳港、廣州港、珠海港、上海港、寧波港、舟山港、南通港、蘇州港、天津港、秦皇島港、唐山港、黃驊港等11個港口區域作為排放控制區的核心港口區域。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船檢處處長張九新介紹,這次減排主要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船舶排放控制區主要是通過對船舶採取強制措施減少和控制硫氧化物、顆粒物或者氮氧化物的排放。張九新説,我國是《公約》的締約國,同時我國現在發佈的排放控制區的方案,主要也是控制硫氧化物和顆粒物的排放,主要是通過船舶發動機的升級,使用清潔能源或者尾氣處理等方式實現。

  李青平透露,我國將從今年4月1日起率先在長三角區域實現船舶減排。“長三角區域經濟發達,但同時面臨的大氣污染防治壓力也很大”。據了解,長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工作主要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間應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鼓勵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間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1%m/m的燃油,鼓勵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燃油。在評估第一階段措施實施情況後,適時啟動第二階段管控措施。“長三角區域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對其他區域具有示範引領作用,有助於推進三大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放控制區工作。”李青平説。

  航運業機遇與挑戰並存

  根據有關方案,此次船舶排放控制設立了4個關鍵時間點,並以此來推行分步實施計劃。

  具體的措施實際上就是四個關鍵的時間點,自2016年1月1日起,鼓勵有條件的港口先行實施硫含量不高於0.5%m/m的要求;2017年1月1日起,強制要求核心港口實施該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強制控制區所有港口實施該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須實施該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交通運輸部將根據上述控制要求實施效果,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硫含量不高於0.1%m/m的燃油和擴大排放控制區地理範圍等。

  張九新表示,此次船舶排放控制區範圍選擇了一定的連片區域,將經濟發展水準相當、貨物種類相近的港口包含在內。同時考慮到核心港口區域船舶活動密度大、船舶大氣污染減排需求迫切、經濟基礎好等因素,船舶排放控制區內選擇一部分港口作為核心港口區域率先實施泊岸轉換油品,為排放控制區內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積累經驗。

  李青平認為,對航運企業而言,方案的實施會帶來運營成本增加、船舶改造等挑戰,但同時也帶來了産業結構調整、實現航運業創新發展、綠色發展的重要機遇。專家分析認為,從水運作業的角度來看,方案要求使用低硫油、岸電和尾氣後處理裝置等會提高船舶的運營成本,可能會使部分不能適應新要求的船舶和航運企業被淘汰,但從長遠來看,這也將促進我國船舶清潔化和國際化水準的提升,提高未來的國際競爭力。

  燃油規格提升是關鍵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秘書長高奕奕在回答《經濟日報》記者提問時表示,經有關部門測算,預計減排措施嚴格實施後,有關排放物減排效果很可觀。

  高奕奕説,長三角率先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主要的考慮,就是為了改善區域大氣污染嚴峻的局面。根據目前的測算,以上海為例,在PM2.5的構成當中,船舶的排放佔了8%至10%。“我們組織上海市環境監測中心、復旦大學以及交通部規劃院等相關單位,進行了初步測算。”根據測算,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以後,第一個階段,就是靠岸期間換小于0.5%m/m低硫油,對PM2.5一次排放的減排率在10%左右,對硫氧化物的減排率在18%左右。第二個階段,進入排放控制區以後換小于0.5%m/m低硫油,對PM2.5的減排可以達到60%以上,對硫氧化物的減排達到將近80%。“這個減排的效果從現在測算的情況來看,是比較可觀的”。

  高奕奕表示,從長三角目前在準備實施船舶排放控制區的情況來看,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合格燃油的供應。從目前掌握的情況來看,包括上海、寧波—舟山、南通、蘇州,這四大核心港口在內的這些區域,有能力供應合格的小于0.5%m/m低硫油。“目前我們已經在積極地協調組織有關的供油單位如期供應合格燃油,保障船舶排放控制區順利實施”。

  高奕奕同時談道,實施方案明確規定入境船舶有責任在靠港前備足符合要求的燃油,同時也考慮到長三角啟動船舶排放控制區沒有成熟的經驗。因此,在實施方案當中專門明確了有關的免責和豁免條款。如果入境船舶使用低硫油會出現安全隱患,或者在船方經過努力仍然無法獲取合格的低硫燃油,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免責或者豁免。(經濟日報記者 馮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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