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宣傳禁用“學區房”更不得含有升學承諾
- 發佈時間:2016-02-02 07:31:33 來源:燕趙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霞)“項目就在地鐵口”、“買房就能上名校”……這些在樓盤銷售中司空見慣的宣傳語將面臨嚴管了。從昨日開始,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的《房地産廣告發佈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1998年12月3日公佈的《房地産廣告發佈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從昨天開始,石家莊已經同步執行《規定》,今後的房地産廣告將更為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變化1:註明規劃配套設施
省會很多樓盤都存在為了突出地理區位,開發商拿周邊配套或城市大規劃作為宣傳賣點,其中不乏一些城建和市政配套尚在規劃中。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涉及房地産行業的消費投訴中,因為規劃變更、廣告承諾難兌現,因為買學區房結果沒上了名校的投訴佔到相當比重。
《規定》明確:“廣告中涉及規劃或者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的,不能作誤導宣傳。”也就是説,廣告應直接、清晰説明周邊建設、規劃情況,模糊用語比如“距離北國商圈僅10分鐘”等描述視為違規。
變化2:不得含有升學承諾
“買房可以直升名校”想來是很多樓盤的常見宣傳語,尤其是一些毗鄰名校或者配套自建學校的樓盤,更是一旦貼上學區房標簽房價就扶搖直上。今後這種直接承諾買房可以上學的宣傳也被禁止了。《規定》提出,“房地産廣告中,不得含有廣告主能夠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今後,消費者只要看見“名校學區房”等承諾性、暗示性廣告,都可以向工商部門舉報反映。
變化3:明示實際售價期限
“最低售價XXXX元起”是省會樓盤中很常見的一種促銷宣傳,然而很多購房者受此低價吸引到了售樓部,卻被告知僅幾套特價房且已經售罄。今後這種以低價誘導吸引消費者前來詢價的宣傳行為也屬違規。《規定》中提出,廣告語中對價格有表示的,應清楚表示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有效期限。石市工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説,地産廣告必須説到做到,讓消費者能以廣告承諾的價格買到房子。
變化4:最高罰款三萬元
除了對房地産廣告宣傳發佈作出要求,《規定》還明確了違規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提出:違反規定發佈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購房者一致叫好
房地産業內喜憂參半
昨日是《規定》正式執行的首日,記者發現,一些反應比較快的開發商和銷售代理公司已經提前學習了新規,並按照規定修改了廣告宣傳用詞。而之前滿大街戶外廣告上很常見的“學區房”等明顯違規的宣傳用語也幾乎無跡可尋。
對於《規定》,購房者一致叫好。“有些地産廣告做得水分太大,特別是像我們外地人,不太懂石家莊的學區配套,基本上是依靠看樓盤的宣傳資料判斷是否購買。”在石家莊打工的老張告訴記者,規範房地産廣告發佈,可以讓購房者獲得更準確的購房資訊,對購房很有幫助。
不同於購房者的一致力挺《規定》,省會房地産業內則是喜憂參半。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雖然《規定》將引導房地産行銷市場更為規範、透明,但是《規定》對開發商宣傳推廣的規範和約束作用更多體現在書面和各類廣告中,對於如銷售人員現場對客戶的銷售説辭和心理引導,還是難以全面防範。所以不排除在今後的實際銷售中,銷售人員依然還是會有一些誇大宣傳的暗示引導。所以,《規定》要實實在在落地,也將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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