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超當年置換債券30% 地方債置換設"季度發行上限"
- 發佈時間:2016-01-29 07:40:3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部昨日發佈的《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等,按照大致均衡原則發行地方債
■鼓勵地方財政部門研究探索面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財政部1月28日發佈《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等,按照大致均衡原則發行地方債。對於置換債券,每季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該類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
專家分析認為,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置換不再下達準確置換規模,而代以制定置換上限,各地在上限以內按照當地債務分佈具體確定置換額度,這就代表2016年的地方債供給將會存在較大變數,但總體債務規模依然按照限額管理。
據了解,截至2014年底,全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是15.4萬億元。其中,2015年有3.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到期,2016年到期2.8萬億元。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此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6年及以後年度,省級政府可以在餘額限額內發債,借新還舊。置換原則上由省級政府根據償債需要、市場情況自行確定,中央政府不再硬性下達置換債務額度。
《通知》提出,置換債券在滿足到期存量債務償還需求的前提下,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地方政府可能更喜歡在上半年發債,一是債券市場一般上半年的資金較為充裕;二是省級政府發行債券以後,就可以更早地把債券資金在省本級、地級市之間分配,地級市再把資金往下分配。”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鄭春榮在接受上證報記者採訪時説。
鄭春榮表示,財政部這樣的規定,擬使各地的債券發行在四個季度間較為均衡地發行債券,使債券利率平穩,不出現大起大落。全國有31個省份,加上深圳、廈門、大連、青島等計劃單列市,不能一哄而上地搶發地方政府債券。
“提前置換確定,債務置換量會大幅增加。”民生固收分析師李奇霖和李雲霏認為,雖然難以預測準確的置換債發行規模,但《通知》指出定向置換時,如果被置換債務尚未到期,“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提前與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原債務結息時間、計息方法等”,2016年的債務置換對象並不限于到期債務,地方政府提前置換非標類高息債務的意願會很強,但具體操作還涉及與債權人的協商成本。
《通知》要求,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在鄭春榮看來,這是一個很好的舉措。目前地方政府債券的持有者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這些商業銀行的投資風格相近,容易造成債券市場的大幅度波動。如果投資者結構多元化了,債券市場的多層次結構可以使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形成互補,投資者與投機者的互補。
《通知》還要求,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資訊公開和債券市場監管有關規定,切實做好債券發行前資訊披露、債券發行結果披露、債券存續期資訊披露、重大事項披露、還本付息披露等相關工作。同時,應當逐步擴大地方債資訊披露內容範圍,在2015年財政部對地方債資訊披露相關要求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更新有關資訊,並增加披露內容。
民生證券研報分析認為,資訊披露完善,地方債公開發行更加規範化、市場化。資訊披露要求增加近三年(2014-2016)政府預決算數據以及債務數據,地方政府財政實力、債務壓力將更清晰呈現給資本市場,推動地方債發行的市場化定價。(記者 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