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機構將不得交易新三板
- 發佈時間:2016-01-23 11:31:01 來源:西寧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許晟 劉開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票能不能通過場外機構和網際網路平臺轉讓和發行?資管計劃平倉約定與法律法規不一致時如何協調?新股發行中保薦機構如何執行先行賠付?針對資本市場近期熱點話題,中國證監會22日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作了回應。
場外機構不得交易新三板股票
針對市場上出現場外機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活動,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説,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的唯一合法平臺。
“其他任何市場機構不得組織該類交易行為和股票買賣意向資訊的發佈。”張曉軍説,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系統將加大日常監控和查處力度,一經發現違法違規情形將作出嚴肅處理。
他同時提醒投資者,不要參與任何場外機構、網際網路平臺開展的掛牌公司股票轉讓和股票發行等活動,防止自身權益受到損害。
張曉軍還透露,全國股轉系統正在建設掛牌公司轉讓意向平臺,該平臺可為交易用戶提供掛牌公司股票轉讓意向資訊的發佈、修改和刪除等服務,為註冊用戶提供轉讓意向資訊查詢服務,平臺預計2016年2月正式上線運作。
大股東減持不得違反短線交易禁止性規定
在股市異常波動期間,部分上市公司設立資管計劃增持股票,但隨著股票下跌,個別公司資管計劃出現平倉情況。上市公司大股東如何既遵守資管計劃的合同約定,又不違反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
根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大股東3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同時相關條款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
張曉軍據此表示,股市異常波動期間,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資産管理等方式自二級市場買入股份,減持時不受“減持規定”有關減持比例等限制。
但同時,張曉軍強調,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股份,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短線交易的禁止性規定。
證券業協會將制定先行賠付制度規則
針對市場關注的新股發行中保薦機構如何執行先行賠付問題,張曉軍表示,下一步,將基於先行賠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式由證券業協會制定專門的制度規則,明確先行賠付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等具體規則。
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並相應取得向發行人依法追償的權利。
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説明書(2015年修訂)》,保薦人承諾因其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將先行賠償投資者損失。
“對保薦機構自行承諾先行賠付作安排,目的在於有效落實仲介機構責任,遏制欺詐發行行為,強化對投資者的保護。”張曉軍説,先行賠付是基於我國市場目前的法治和誠信環境,有效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