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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余家P2P平臺年化收益率超36% 投資者刀尖舔血

  • 發佈時間:2016-01-23 08:41: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一網貸統計的全國年利率排名前30的平台中,有8家在寧波

  高收益一直是網貸行業吸金的利器,但也是制約其發展的短板,甚至已經成為行業風險積聚點。近日,《證券日報》記者從第一網貸獲得的一份數據顯示,上周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平均綜合年利率超過36%的平臺共41家。而同期,國內P2P網貸行業平均收益率為11.58%左右。對此,有業內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隨著央行多次降息降準,整個社會的資金流動性已經得到補足,融資成本也已經下降,此時依然堅持高收益高成本的模式顯然不符合市場規律,或有假標自融的危險,應該警惕。”

  並且,臨近年關,P2P平臺的“倒閉潮”似乎已經成了行業揮之不去的魔障。因此,中投顧問金融行業研究員邊曉瑜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投資者在選擇平臺時應先對平臺的資質、實力和産品進行充分的了解,儘量選擇大平臺,別過於崇拜高收益率平臺,收益率超過18%的平臺就必須引起重視。也應儘量避開山東、浙江等平臺問題頻發的地區,選擇行業秩序相對規範的地區進行投資。”

  前30名高收益網貸平臺

  寧波地區佔8家

  據第一網貸的數據顯示,上周工作日(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5日)平均綜合年利率超過36%的平臺共41家。並且,此41家平臺上周工作日總成交額超過了1億元。據本報記者觀察,這其中大部平臺近期都發佈了大量高息活動標。而網貸平臺以高息的短標、獎勵標招攬投資者,早已不是網貸行業的新鮮事。

  同時,經本報記者統計,第一網貸統計的全國年利率排名前30的平台中,有8家在寧波。為何寧波地區網貸平臺偏好高收益?對此,邊曉瑜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一方面是因為這些地區的網貸行業發展較為迅速,每年都有大量的網貸平臺進入市場,而高收益是平臺吸引用戶最常見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寧波地區小微企業多,而且民間借貸傳統深厚,遊走在政策邊緣的平臺數量多。”

  並且,她表示,這些平臺收益率偏高的地區正好也是平臺跑路頻發的地區。事實上,浙江一直是網貸大省,截至目前共有300家網貸運營平臺,註冊地在寧波的P2P平臺至少有51家。不過據網貸之家數據顯示,寧波的51家平台中有36家出現了跑路、關停、提現困難等問題,有的平臺開了不過兩個月就失聯了。比如寧波“亞聯貸”2015年10月11日上線,同年12月2日該平臺關站失聯;去年6月12日上線的“緱城貸”也被爆出提現困難;6月25日上線的“慈鑫貸”7月20日在官網發出致歉信,表明公司暫停營業。鑫龍財富、賀翔財富、昊華財富、傳通財富、合眾融通、唐人貸、聚來融等十多家寧波P2P平臺都是在去年出現問題。

  “超高收益平臺往往都會存在風控系統不完善、註冊資本偏少、高壞賬率等特徵,網貸平臺收益之所以高,最主要的原因在於它能夠借助網路,省去諸多中間環節,拉近投資人與借款人之間的距離,在短時間內聚集資金。高收益往往與高風險並存,在網貸領域也不例外,高收益意味著未來平台資金償付壓力大,風險也相對高”,邊曉瑜對《證券日報》記者説道。

  降息已是行業趨勢

  超高息不受法律保護

  其實P2P網貸早已不是高息的代名詞。據資料顯示,在2013年,P2P行業的綜合收益率曾達到21.25%;而在2014年,整個行業的綜合收益率就下降到17.86%。而據網貸之家發佈的2015年12月月報顯示,從各平臺的綜合收益率分佈來看,七成以上的平臺綜合收益率在8%-18%之間。其中,佔比最多的是收益率介於12%-18%的平臺,佔比為48.60%;其次是收益率介於8-12%的平臺,佔比為28.42%。而處於綜合收益率兩端的平臺佔比合計不足一成,其中綜合收益率在8%以下的平臺佔比為4.14%;綜合收益率在24%及以上的平臺佔比最少,僅為3.45%。

  “不光是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以主流P2P平臺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去年以來屢次下調收益率”,前述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一方面,降低收益率可以降低平臺運營風險,尋找更加安全的優質資産;另一方面,降低融資成本也是為了提高資産端市場的競爭力,拓寬渠道和業務種類。“過高的收益必然對應過高的融資成本,在目前這種下行的經濟週期中,過高的融資成本也會使得借款方背負巨大的壓力,難以進行正常的經營,甚至鋌而走險,違規作業。”在他看來,在金融三角形中,收益、安全、期限存在一個總量均衡的狀態,單方面加強其中之一,必然會影響另外兩者,高收益的産品只能通過較長的期限或者較低的安全性來彌補。而在期限一定的前提下,收益和風險將成正比,高收益則必然伴隨高風險。

  此外,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過高的收益率也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雲南八謙律師事務所廖瑩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P2P網貸平臺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居間方,為融資方與投資方進行投融資資訊的撮合。P2P網貸平臺上的投融資産品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行為。依據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她對本報記者解釋道,這一規定意味著民間借貸年利率24%的部分是法律明確保護的;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為自然債務,借款人願意還的時候債權人可以享有,借款人不還的話債權人無法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債務人給付,但如果債務人已經給付完畢,債務人無權要求退還;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在法律上是無效的,首先法律不保護超額部分的利率。其次,即使債務人已經支付了該部分利息,仍可向法院主張要求債權人歸還超額部分利息或折抵本金。“因此,建議投資人在了解法律關於民間借貸利率規定的基礎上進行投資産品的選擇,同時明確法律對不同利率的認可態度。”■本報記者 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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