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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留“後門” 寶盈“打新”專戶投資者恐追償無門

  • 發佈時間:2016-01-22 08:55:1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儘管寶盈基金新動力5號、6號、慧升1號3隻打新專戶爆倉,與該公司在實際操作中高配二級市場股票不無關係,但專戶合同中的投資範圍卻非常靈活,這也讓基金公司和代銷渠道在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的情況下,卻獲得了最大限度的“保護”,法律界人士稱,投資者很可能面臨投訴無門的境地,但是對於基金公司和代銷渠道的誤導,投資者可以進一步追訴。

  合同中的貓膩

  需要注意的是,與寶盈新動力專戶和慧升1號的宣傳資料均大篇幅強調專戶主攻打新市場所不同的是,在投資者簽訂的資管計劃合同中,寶盈基金實際投資方式較為靈活,如寶盈新動力6號特定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的合同投資範圍中寫出,該資管計劃投資于股票、國債逆回購、開放式基金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等,投資比例為本資産管理計劃資産總值的0-100%。

  “若單從專戶合同本身約定來看,投資者是比較吃虧的,因為合同中並沒有約定某一具體投資對象的具體比例,合同第九條也明確揭示了,基金公司不保證收益。此外,一般在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資産管理人由於按照合同規定的投資原則行使或不行使投資權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享有免責權。”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德怡表示。

  王德怡還指出,客戶收益不佳甚至産生大面積的虧損,必然損害到基金公司的行業信譽,破壞客戶繼續投資的信心,這種影響是經濟上的,不是法律上的。

  儘管資産管理人有報告義務,但這種義務應當細化到何種程度,原合同或相關行業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要求。

   可追訴宣傳誤導

  在北京昊漢律師事務所曹晉義看來,“投資者與寶盈基金之間的糾紛應依據相關法律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文件來分析或確定雙方應負責任,基金公司作為格式合同提供者,基金公司及其代銷機構,在簽約前過於片面宣傳投資主打新股認購,但在合同中約定的投資方向卻不僅是打新股,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涉嫌嚴重誤導投資者與其簽約;另一方面,如果基金公司及其代銷機構的投資方向宣傳構成是承諾的話,這也是基金公司合同義務的一部分,雖然與合同文本約定的投資種類有衝突,該格式合同文本由基金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有利於投資者,我們可以主張基金公司在履行中違約(違反打新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事實上,自2011年起實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十四條也明確提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銷售資産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説明書。投資説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十五條規定,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産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簽訂資産管理合同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産委託人審閱合同內容,並對資産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産管理計劃向資産委託人做出詳細説明。

  投資者教育待加強

  對於寶盈基金打新專戶爆倉投資者巨虧的悲劇,王德怡認為,天下並沒有保證收益的投資,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之前需要樹立風險責任意識,應當詳細閱讀合同條款,與此同時基金公司對投資者教育也有待加強。

  招銀萬達總經理顧小明也指出,投資者和基金公司之間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投資者而言不應一味聽信銷售人員的宣傳,投資應仔細閱讀合同了解産品的風險。而基金公司和代銷機構面向投資者提供的宣傳資料也有很大的誤導性,沒有充分的揭示風險。

  顧小明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去年很多做杠桿的打新專戶被迫平倉。一方面是基金公司風險控制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受限于新股和二級市場環境的限制。遇到系統性風險大的時候,投資者通常很難承受,在我國投資市場不夠成熟的條件下,購買帶杠桿的專戶投資者還需謹慎考量。(蘇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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