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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標致4S店被指欺詐:買1.6T車型發現是1.6L

  • 發佈時間:2016-01-21 13:59:1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買1.6T車型,開了4個月發現是1.6L

  4S店承認工作失誤,否認惡意欺詐 浦東消協:存欺詐嫌疑,消費者有權提出“退一賠三”

  提車後四個月,趙先生才發現,上海煒業龍陽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東風標致上海龍陽路店(簡稱“標致龍陽店”)交付他的是一輛東風標致20081.6LSUV轎車,而他明明訂購的是“1.6T”版,而“1.6L”的售價要比“1.6T”的售價便宜2萬元左右。

  是4S店疏忽導致,還是故意欺詐?標致龍陽店稱,只是工作失誤,並非惡意欺詐。對此,浦東消協表示,該4S店存在欺詐嫌疑,消費者有權提出“退一賠三”訴求。

  車時總覺得動力不足

  2015年5月17日,經銷售員徐先生推薦,趙先生決定訂購“東風標致”20081.6T領航版,頂配自動擋小型SUV汽車(渦輪增壓發動機),並簽訂了購車合同。

  待到6月準備付款、提車時,銷售人員換成了葉先生。趙先生沒多想,全額付款總計16.9萬多元,包括保險、購置稅、代辦上牌服務費2000元(上海牌)等。提車當天,趙先生在查看了外觀確認沒有什麼問題後便將開車回家了。但開回家沒多久趙先生便發覺,這輛車的動力始終不足。“當時總覺得過了磨合期或許就會改觀。”趙先生説。

  2015年10月23日,趙先生前往標致龍陽店進行導航升級時,隨口詢問店裏的一名技術人員,為何在駕駛中,總覺得車的動力不足,加油時有緩衝,“‘1.6T’的車都是這樣的嗎?”這名技術人員明確告訴他:“你的車不是‘1.6T’的,是‘1.6L’的。”見趙先生不相信,該技術人員帶著他一一打開幾輛“1.6T”車型的前引擎蓋,並指給他,1.6T的車發動機室裏有渦輪增壓器,而他的車沒有。

  頓時,趙先生傻了眼,急忙回家查看合同,確認買的是“1.6T”。於是他電話詢問了銷售員葉先生,對方明確告之趙先生購買的確實是“1.6T”的車。

  “1.6L”比“1.6T”要便宜2萬元左右。“難道4S店故意調包,欺詐我?”趙先生稱,從6月提車到10月間,自己前後去過標致龍陽店五六次,期間沒有任何工作人員提醒過他。

  交車單上未標注“T”

  記者從趙先生提供的購車合同上看到,購買車輛欄明確寫著,“頂配、2008、1.6T、領航版”等車輛要素的關鍵字樣,既然黑紙白字如此清楚,又怎會搞錯?何況在車輛出庫後,4S店會對車進行一番檢查,難道就沒看出問題來?趙先生提供的“交車檢查表”顯示,單據上羅列著幾十項核對項目,大多是針對車輛設備是否能正常使用的選項,其中也有檢查發動機室這一項。

  既然檢查了發動機室,怎會沒發現訂購與交付車輛不一呢?

  記者仔細查看這張“轎車檢查表”,發現了問題。在首行“車型”一欄裏,“1.6T”已不復存在。上面扭扭歪歪地寫著“20081.6AT領航版”,下方落款的銷售員是葉先生。

  據了解,“1.6T”的“T”為渦輪增壓發動機,而另一款“1.6L”就是自然吸氣發動機的,通常銷售都不會寫“L”,只寫“1.6”,而“AT”則是該車為自動擋的縮寫。顯然,問題在車輛出庫前就存在了。

  4S店提出1-3萬元補償

  對此,標致龍陽店銷售經理陳先生向記者解釋,按照流程,簽訂購車合同後,由訂車部門將合同錄入,再到廠家訂車,可能是在錄入時,發生了工作失誤。“合同寫得也不夠規範,沒寫‘AT’,可能在錄入時工作人員就把‘T’ 當成了‘AT’,就這樣陰差陽錯地訂了‘1.6AT’。”

  陳經理表示,在客戶提車前,的確會有幾個部門驗收車輛,比如儲運部等,但大都是對車輛品質問題的檢驗,驗車只是檢驗車的好與壞,不可能去對照合同核查這輛車是不是消費者訂購的車型,具體車型只有銷售和消費者兩者最清楚。但銷售人員葉先生未向趙先生核實購車型號,趙先生也不懂,導致了事情的發生。

  陳經理還表示,單從外觀看,的確很難看出不同,“不管內飾還是外觀,基本都一樣,雖然個別按鈕的設計略有不同,但很難看出差異,只有發動機是不一樣的,不帶‘T’的,就是‘L’,是自然吸氣發動機,動力自然是不如渦輪增壓發動機強”。

  10月23日當天接到趙先生的反映後,標致龍陽店就進行了自查,發現的確是給錯了車,也向趙先生承認錯誤,提出了幾套解決方案,但趙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三”,店方覺得沒法接受。

  “錯誤我們是承認的,事情的確因為我們的工作失誤導致了客戶幾個月裏在駕駛一輛不是他要的車。但是,趙先生在經濟上是沒有損失的,所以我們提出原價退車或是換車都可以,除此之外,我們再給趙先生一筆1萬-3萬元的補償款。”陳經理説。

  但趙先生否認了上述補償説法,稱對方提出的補償“不到1萬元”。趙先生説:“當時陳經理還稱,提車時你看過車了,你自己負責,你説氣人嗎?就像病人去藥房取藥,藥劑師説,你看看真假,過後不負責”。

  對於拒絕趙先生提出的“退一賠三”方案,陳經理解釋稱:“如果同意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訴求,就等於我們承認了欺詐。趙先生訂車到提車的整個過程都有記錄,根本不存在欺詐。比如我們向廠家的訂貨單,訂車是按月訂購的,在趙先生訂車的當月,從未訂過‘1.6T’的記錄,説明我們只是訂錯了。如果説有‘1.6T’,卻給了趙先生‘1.6L’,那是我們欺詐。此外,車輛車架號從頭至尾沒有變化過,都有據可查。”

  記者提出想看一下這份訂貨單,遭到陳經理拒絕,“不太方便。我們是一家開了十年的4S店,不會因為趙先生一輛車去欺詐他,這對品牌和4S店的信譽都有影響”。

  介於溝通無果,趙先生已決定由代理律師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律師觀點]

  不管失誤還是紕漏,都有欺詐嫌疑

  對於該事件,浦東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通過事情基本情況來看,4S店有欺詐的嫌疑。“合同與到手的貨物不一就有問題了。從車出庫開始,4S店不檢查、登記車輛型號?這點很讓人質疑,顯然不會出現這麼大的紕漏,所以説不現實。但是故意還是疏忽,可以由4S店自行取證説明。而且消費者有權提出“退一賠三”訴求,只是還要看雙方能否達成一致。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上海小城律師事務所鐘焱律師也持相同意見,不管是失誤還是紕漏,都有欺詐嫌疑。合同寫的是“1.6T”給的卻是“1.6L”,不是欺詐是什麼?從訂車到出庫,即使人員變動,4S店就沒人核對?如果消費者都那麼專業,一眼就能從外觀分辨出差異,要專業的銷售何用?在他看來,“退一賠三”也是符合《新消法》規定的。如果消費者去法院起訴,對4S店是不利的,但4S店也可以舉證,自證清白。

  根據 《新消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記者 黃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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