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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食藥受理投訴60日內反饋處理結果

  • 發佈時間:2016-01-17 07:11: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張小妹  責任編輯:羅伯特

  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國家食藥監局獲悉,《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出臺,落實投訴舉報獎勵制度,鼓勵、支援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並規定食藥相關部門受理舉報後60日內需反饋處理結果。

  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市民可通過撥打12331熱線,或網路、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對食品藥品相關情況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説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資訊。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繫方式等個人資訊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食藥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按照一般投訴和重要投訴區分,分別於3日和2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其中,對於聲稱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等嚴重後果的,可能造成嚴重食源性或藥源性安全隱患的,涉及國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以及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投訴,視為重要投訴。

  辦法明確了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並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此外,具有以下8種情形的,不予受理並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包括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的,或不屬於食品藥品監管職責範圍的。此外,已在受理且仍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或已經依法處理,並無新線索而重復投訴的,也不再予以受理,並從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告知投訴舉報人。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完善投訴舉報的資訊管理,加強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數據中心建設,國家食藥監總局還要求省級投訴舉報機構實時報送帶有傾向性、風險性和群體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等投訴舉報資訊,並每月報送本行政區域的重要投訴舉報資訊和投訴舉報熱點、難點問題分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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