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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3月1日起實施

  • 發佈時間:2016-01-15 09:29:17  來源:新華網  作者:李楠  責任編輯:金瀟

  為更好地規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1月1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佈《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鼓勵並支援公眾投訴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該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進一步細化投訴舉報辦理程式。首先,明確轉辦要求。投訴舉報受理後,一般投訴舉報應當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辦理;重要投訴舉報應當2日內轉交同級食藥監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辦法》明確承辦要求和辦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並在60日內反饋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特別複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及投訴舉報機構。

  《辦法》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該辦法明確食藥監督管理部門對投訴舉報管理的職責,強調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職責;重心下沉,明確屬地受理原則。

  同時,考慮到根據監管職責劃分,以及有些省(市)實行統一受理,該辦法規定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藥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對食藥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

  此外,《辦法》進一步明確投訴舉報工作責任。該辦法規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相關規定,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工作人員培訓教育,明確了投訴舉報機構和承辦部門工作準則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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