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原始股”騙局 避免非法集資侵害
- 發佈時間:2016-01-16 08:20:1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剛剛過去的2015年是我國資本市場經歷重大變革的一年。這一年裏,許多投資者親身經歷了股市熱潮,“人無股權不富”儼然已經成為多數投資者深信不疑的“座右銘”。
犯罪分子敏銳地捕捉到投資人的財富增長需求,其通過“原始股”等手段非法集資,嚴重破壞了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與投資人合法權益。近期,中國證監會發現個別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少數掛牌企業向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等非法集資活動。
涉案企業在某些仲介機構協助下,宣稱已經或者即將在區域性股權市場“上市”,向社會公眾發售或轉讓“原始股”,有的還承諾固定收益。另外,有些在區域性股權市場獲得會員資格的仲介機構,通過設立“股權眾籌”融資平臺從事非法發行股票活動。眾所週知,區域性股權市場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或轉讓證券,發行證券應當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式。未經監管機構許可擅自發行證券屬於非法集資,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相應犯罪。筆者將通過分析被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例,向廣大投資人提示警惕“原始股”騙局,避免非法集資侵害。
典型案例
廣東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2014年4月,該公司由廣東某區域性股權市場核準掛牌交易。之後,其在某市召開“定向增資擴股”發佈會。
該公司在發佈會中聲稱,其是國內一家專注風力發電的高科技領先企業,産業遍佈全國,並於當年5月在某區域性股權市場完成“掛牌上市”。該公司同時聲稱,此輪通過“股權眾籌”方式的定增資金主要用於進一步開展企業相關業務。在發佈會上,公司提出“原始股受讓”方案:投資者通過認購“股份”受讓相應數量原始股。之後,以投資資金為基數,以3個自然月為期限,逐月按5分息支付,並承諾原始股投資年化收益率68%,相當於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約2.25%)的20倍。該消息一經發佈,立刻引起投資人認購狂潮。據有關媒體報道,發佈會現場,有500余人簽約股權眾籌定增協議,該公司收取約1億元金額。然而,發佈會結束不久,該公司便發生兌付危機。兩個月後,該公司“跑路”。
涉案企業構成非法集資
本案中,涉案企業便是一起典型的“原始股”騙局。涉案企業已構成非法集資。
在我國,非法集資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總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定,純正的非法集資類犯罪是指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罪。當然,考慮到目前“網際網路+”特徵,我們認為,行為人為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通過網際網路所犯的虛假廣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非法經營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罪名可以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周邊罪名。
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涉案企業構成擅自發行股票罪。我國刑法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涉案企業未經我國證監會批准,擅自向公眾發售所謂的“原始股”,符合本罪的構成。值得指出的是,如果涉案企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發行“原始股”,其構成集資詐騙罪而非擅自發行股票罪,最高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
雖然非法集資犯罪數量呈現上升趨勢,但這不意味著資本市場的冬天到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新興業態的發展,打擊非法集資行動將為資本市場積極發展起到正面推動作用。
(作者單位: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