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印發意見 八類無戶口人員可登記戶口
- 發佈時間:2016-01-15 07:42:00 來源:北京晨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印發意見 解決超生非婚生等八類人員無戶口問題
“黑戶”能圓“戶口夢”啦。國務院辦公廳昨日印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等八類無戶口人員如何登記常住戶口作出規定。《意見》要求,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凡以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見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並向社會公佈。另外,為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社保部、國家衛計委有關負責人還就《意見》相關情況及做好政策銜接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
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
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任務目標
進一步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加強戶口登記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努力實現全國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八類無戶口人員如何登記戶口?
1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2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産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産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産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6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7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8 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公安部
清理戶籍文件該改則改該廢則廢
問:作為戶口登記管理的職能部門,公安機關將如何抓好《意見》的貫徹落實?
答: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首先要把底數弄清。公安部將部署各地公安機關開展全面摸底排查,深入社區村組,到府入戶走訪,摸清本地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
各地公安機關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儘快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同時,組織開展戶籍管理相關政策文件清理,凡是與《意見》規定不一致的,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
加強對無戶口人員核查比對,登記材料逐一建檔,嚴查借機辦理假戶口違法犯罪;對辦理登記民警實行終身負責制,依法依紀嚴懲違法違規行為。
會同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加強對各地區督查指導,對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開闢“綠色通道”,公安派出所確定專人受理群眾落戶申請,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規範審批程式,需要調查核實的,會同有關部門抓緊核實,儘快辦理戶口登記。有條件的地方,根據實際情況縮短制發證週期,讓落戶群眾儘快領到居民身份證。
國家衛計委
超生子女落戶由各地依法妥善處理
問:《意見》明確提出,要依法為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並要求健全完善計劃生育政策,請問衛生計生委下一步工作有何打算?
答:國家衛生計生委高度重視解決超生子女落戶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臺有關政策文件,明確禁止將政策外生育與落戶掛鉤。最近,國家衛生計生委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決定的通知》,再次強調嚴禁將落實計劃生育政策與落戶、入托、入學等相掛鉤。
《意見》出臺後,國家衛生計生委將繼續指導地方衛生計生部門,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其中,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公民,由各地依法妥善處理。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並享受相應的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現象解讀
超生要依法依規徵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戶口,簡直寸步難行。”廣東東莞市袁女士的第二個孩子屬於“超生”範疇,由於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孩子的戶口在2015年前一直未能辦下來。“不能上公立小校,升中學的問題更是想都不敢想。想出去玩吧,還買不了機票、火車票。”她説。如何解決戶口與計生“掛鉤”問題?國家衛計委計劃生育基層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表示,國家衛計委將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公民,也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立案調查、收集證據,依法依規徵收社會撫養費。
民政部
收養被拐兒童登記前應先搜尋其父母
問:《意見》提出解決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請問如何抓好貫徹落實?
答:事實收養實際上是一種私自收留撫養行為,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存在被拐賣、超生、撿拾等多種情況。對於希望通過收養登記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的,如果事實收養發生在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為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被拐兒童的,應當先由公安機關搜尋其親生父母,再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收養登記。總之,符合當前收養法等規定條件的,由民政部門依照現有規定依法為其辦理收養登記,公安機關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暫無相關規定的,民政部將加強調查研究,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
專家建議 應防範拐賣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機洗白
針對事實收養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岳經綸建議,民政部門可以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為申請者提供清晰準確的要件須知,避免申請者跑冤枉路。同時也要加強與公安部門合作,防範拐賣人口、犯罪分子等借機洗白。
教育部
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如何切實保障這些新登記戶口人員接受教育的合法權益?
答:一、新登記戶口人員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權,非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少年應按照相關規定和要求錄取入學,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要按照《義務教育法》規定,依法保障他們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對於無戶口或暫未辦理戶口登記的適齡兒童少年,教育部門和學校不能因為無戶口、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絕接收入學。
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全面掌握轄區內居住的新登記戶口和暫無戶口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情況,“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學,指導學校依據學生年齡和學力等情況安排在合適的年級就讀。必要時,可以先入學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三、學校要為所有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建立學籍和學籍檔案。對於新登記戶口、暫無戶口學生與其他學生一視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額外的費用。
四、重點做好新登記戶口或暫無戶口的適齡隨遷子女、留守兒童、殘疾兒童就學工作。對於隨遷子女,符合條件的由流入地政府協調安排入學,不符合條件的勸告回原戶籍地就學,由戶籍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就近入學。
專家建議 教育部門應儘量簡化流程
針對“就近入學,建立學籍”,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岳經綸説, “一個實際的問題是,一些無戶口的兒童可能落戶之前在私立學校就讀。”岳經綸建議,在完善學籍資訊的過程中,教育部門應儘量簡化流程,避免讓孩子和家長來回奔波。
人力社保部
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問: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應該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答:人力社保部門將按照《意見》精神和要求,積極做好相關政策銜接,併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後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服務和便利。
在養老保險方面,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按規定享受養老待遇。已經就業的,應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在醫療保險方面,目前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形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分別覆蓋了城鎮就業人口、城鎮非就業人口和農村人口。無戶口人員辦理戶口登記後,均可根據自身情況,按照政策規定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