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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力量治霾是職責所在

  • 發佈時間:2016-01-15 05:52:0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一些城市的成功探索和實踐表明,對於霧霾這樣的頑疾沉疴,通過強有力的“鐵腕”措施來落實法律規定,不僅能取得明顯的治理效果,廣大群眾對此也喜聞樂見。所以,行政力量治霾,既合乎國法,也順應民意,當是職責所在

  新年伊始,中央環保督察組進駐河北開展環境保護督察試點工作,受到普遍關注,點讚者、期待者踴躍。但也有個別聲音認為治理霧霾要靠産業轉型、法制完善,不能過度依賴行政力量。甚至有人提出,國外的倫敦、洛杉磯等曾經的重污染城市治理霧霾走過了三四十年的漫長過程,我們不能用行政力量實現藍天常駐。

  筆者認為,這種把正常的行政履職當做“過度依賴”的觀點,將行政履職與法制完善、産業轉型對立起來,是站不住腳的。首先,環保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強化環境保護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督促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有力措施。其次,行政力量作為治霾主力軍的地位是法律賦予的,在被稱為“史上最嚴”新環保法的70條全文中,有40條內容涉及各級人民政府和環保行政部門,明確規定了行政力量對環保的監督、獎懲、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第三,包括霧霾在內的一些地方的環境污染問題,恰恰是因為相關地方不作為、亂作為,為了追求政績而對污染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在利益驅使下與污染企業同流合污。在這些地方,行政力量不是過度了,而是失位了。

  判斷一項工作中行政力量是否過度,並不是靠一些不切實際的對比和憑空臆想,而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客觀規律、是否符合國法民意、是否造成不良後果。一些城市的成功探索和實踐表明,對於霧霾這樣的頑疾沉疴,通過強有力的“鐵腕”措施來落實法律規定,不僅能取得明顯的治理效果,廣大群眾對此也喜聞樂見。所以,行政力量治霾,既合乎國法,也順應民意,當是職責所在。行政力量天然的不可替代性,決定了它應該是、也必須是治霾主力軍。

  治霾是一場攻堅戰,需要行政力量當“衝鋒隊”。梳理倫敦、洛杉磯等國外城市的大氣治污歷程不難發現,所謂耗時數十年,其實大部分時間是在協調各方面利益,真正的治污,是從《空氣清潔法案》等相關法律的頒布開始的。法律就像一把利劍,束之高閣只會蒙塵生銹,只有握在戰士手裏才能發揮威力。新《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因此,行政力量是環境品質的第一責任人,也理所應當衝在治理環境的第一線,這既是法律規定的職責,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力。

  治霾是一場整體戰,需要行政力量當“調度員”。霧霾成因複雜,是自然條件、産業結構、能源結構、消費結構、技術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霧霾看似是環保問題,但本質上是關乎經濟發展全局的問題。因此,治理也要放眼全局,從産業轉型升級、相關技術進步、消費觀念轉變、能源結構調整等各方面入手。要下好這盤棋,只有依靠行政力量,才能調動各種社會資源、市場資源和公共資源,協調經濟社會環境和諧共生發展。

  治霾是一場持久戰,需要行政力量當“主心骨”。霧霾不是短期形成的,治霾也不可能“畢其功於一役”。在這場治霾持久戰裏,必須把行政力量作為“主心骨”,既要拿出雷霆萬鈞的短期措施治標,也要通過完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促進産業升級等長遠舉措來治本。

  治霾也是一堂“普法課”,需要行政力量當“宣傳員”。法律既有制裁功能,也有引導、教育、規範等作用,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所以,在治霾過程中,行政力量不僅要依法履職,也要做好普法宣傳,通過執法實踐,真正樹立起法律的權威,讓偷排偷放者不敢有僥倖之心,讓污染企業無立足之地,在全社會形成人人關注環保、人人投入環保的氛圍,從污染源頭和觀念源頭入手,徹底扭轉大氣污染久治不愈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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