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地方債風險需強化多方監督
- 發佈時間:2016-01-13 04:00:09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困難與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比如原有大量債務致使償債壓力較大、融資平臺需要後續融資與轉型等;二是債券發行對地方政府來説是新事物,完善制度、規範發行等工作需要逐步探索。在這個過程中,對地方債進行全方位監督與管理、防止風險累積意義重大
2015年地方債發行工作已結束,整體過程比較平穩、順利。根據中央“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率”的精神和經濟發展的需要,2016年地方債有望擴容,如何防控地方債風險、更好發揮地方債在穩增長中的作用,再次引發社會關注。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經歷了一個比較曲折的過程。前期,由於債務增長缺乏約束,地方融資平臺又缺乏監管,風險加速累積。近年來,我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地方政府融資管理,尤其是2015年開始實施的新《預演算法》,“開前門、堵後門”,明確提出省級政府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建立起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新機制,同時,也加大了對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懲處力度。
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困難與挑戰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對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比如,原有大量債務致使償債壓力較大、融資平臺需要後續融資與轉型等;二是債券發行對地方政府來説是新事物,完善制度、規範發行等工作需要逐步探索。新舊因素疊加,地方政府債務治理與重構進入關鍵期。
因為處在關鍵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問題就更需引起高度重視。在這個過程中,對地方債進行全方位監督與管理、防止風險累積意義重大。
首先,嚴格限額管理,遏制違規舉債。按照新《預演算法》,地方政府只能通過政府債券舉借債務,還對控制舉債規模進行了規定,明確省級政府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債務,並對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上述規定旨在規範地方政府舉債形式,防止亂舉債和債務規模失控。因此,必須把發行債券額度和債務規模作為“紅線”,任何地方政府不得逾越,還要嚴禁地方政府在發行債券之外以變通方式舉債。嚴厲的懲處措施是法律的“牙齒”,必須堅決落實相關處罰規定,讓地方政府不敢越雷池一步。
其次,健全監督體系,促進規範發展。地方政府舉債應該且必須接受各方嚴格監督。為此,要繼續抓緊地方政府債務監管體系建設,強化本級人大、上級政府、社會公眾、市場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監督;地方政府應強化對發行債券的資訊披露,增加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同時,推進市場化對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也至關重要。地方政府在發行債券中作為市場主體,應該杜絕行政干預,在信用評級、資訊披露、承銷發行、定價等環節按照市場規則辦事。
再次,推進相關改革,建立長效機制。地方債的規範與發展,有賴於相關改革的協調推進。當前,應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完善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儘快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促進地方財政可持續發展。同時,還應大力推進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産品。PPP不僅僅是一種融資模式,更是一種新的公共服務提供模式,地方政府應堅持契約精神,合理確定風險分擔機制,有效控制項目風險。
建立規範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完善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只有加強規範管理,嚴格防控風險,地方債才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