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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

  • 發佈時間:2016-01-12 01:00:07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1月11日,財政部網站消息稱,將對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財政部明確,對於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屬於公益性項目債務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産償還。

  上述內容出自《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並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和妥善處理存量債務。根據《意見》,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於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意見》還表示,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屬於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包括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産。

  民生固收分析師李奇霖認為,政府債務分類實施限額管理,有利於規範舉債行為、化解債務風險。未來政府一般債務、專項債務均實施限額管理,分別由一般預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政府舉債要依據投資項目特點規範發債,禁止無序增加債務。

  《意見》還明確指出,取消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援。

  李奇霖告訴記者:“《意見》著重指出取消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鼓勵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援。這就意味著空殼類融資平臺將加速關閉,具備現金流創造能力的融資平臺繼續作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産品的主要投資主體,但投資方式規範為PPP或者政府購買服務。”

  對於8.6萬億元的地方政府或有債務,《意見》也給出處置措施。具體來説,對確需依法代償的或有債務,地方政府要將代償部分的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並依法對原債務單位及有關責任方保留追索權;對因預算管理方式變化導致原償債資金性質變化為財政資金、相應確需轉化為政府債務的或有債務,在不突破限額的前提下,報經省級政府批准後轉化為政府債務;對違法違規擔保的或有債務,由政府、債務人與債權人共同協商,重新修訂合同,明確責任,依法解除擔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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