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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發文通知大股東、董監高落實減持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1-09 19:4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上海1月9日電 (記者 繆璐)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9日發佈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

  通知稱,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前述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按照A股、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股份總數合併計算。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上交所表示,將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減持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此前,為應對1月8日到期的減持禁令,中國證監會于1月7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金融學院統計系主任溫建寧表示,“此舉將為市場帶來‘中性偏多’效應,二級市場‘減持潮’或將不會出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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