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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合同時需注意的産權陷阱

  • 發佈時間:2016-01-08 09:32:35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二手房交易,産權陷阱是導致最多購房者中招的陷阱之一。天津中原市場數據研究分析中心張玉指出,産權陷阱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首先“賣房者”可能非二手房的産權人,這種情況應在簽訂合同前查明賣房人的身份,立即中止與之進行交易,因為其中可能存在欺詐,即使不是欺詐,購房人在履行自身義務後亦無法取得産權。

  其次,賣房者可能將房産用於抵押等,這種情況多出現在購房時沒有立即交接産權,賣家在簽訂賣房合同後,再持産權證去銀行抵押房産進行貸款,買家往往被蒙在鼓裏,購房者就只能吃啞巴虧。應對這種情況,購房者在簽訂買賣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有沒有雙方何時交接産權證的時限。此外,産權陷阱還有很多其他的形式需要注意。産權證問題不能忽視,仔細甄別産權證,看看賣房者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而非僅為使用權人。

  最後,我們還需要留意一點,房産是否是被法律允許進行上市交易的。有很多房産是法律不允許進行買賣的,不能買的二手房主要有:

  1.已經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房産。

  2.産權有爭議的房産。

  3.共有産權房産,未經其他産權人書面同意的。

  4.期房。

  5.未領取産權證書的房産。

  6.已經抵押的房産,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

  7.已經被法院查封和凍結的房産。

  8.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産。

  9.小産權房。

  10.軍隊、醫院、學校産權的公房。

  以上這十類房産交易會存在很大的風險,購房者在買房時一定要避免購買上述的這些二手房。

  時報記者 于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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