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熔斷機制沒達到預期效果 8日起暫停
- 發佈時間:2016-01-08 08:04:06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7日晚間發佈通知,自1月8日起暫停實施指數熔斷。對此,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熔斷機制不是市場大跌的主因,但從近兩次實際熔斷情況看,沒有達到預期效果,而熔斷機制又有一定“磁吸效應”,即在接近熔斷閾值時部分投資者提前交易,導致股指加速觸碰熔斷閾值,起了助跌的作用。權衡利弊,目前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效應。因此,為維護市場穩定,證監會決定暫停熔斷機制。
鄧舸介紹,引入指數熔斷機制的主要目的是為市場提供“冷靜期”,避免或減少大幅波動情況下的匆忙決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抑製程序化交易的助漲助跌效應;為應對技術或操作風險提供應急處置時間。引入熔斷機制是在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發生以後,應各有關方面的呼籲開始啟動的,有關方案經過了審慎的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熔斷機制是一項全新的制度,在我國沒有經驗,市場適應也要有一個過程,需要逐步探索、積累經驗、動態調整。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一步組織有關方面研究改進方案,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不斷完善相關機制。
本報北京1月7日電 (記者許志峰)中國證監會7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根據《減持規定》,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據介紹,2015年7月8日,證監會發佈公告〔2015〕18號,及時暫停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有效緩解了集中拋售壓力,對引導股票交易恢復供需平衡、重塑投資者信心産生了正面作用。目前,18號文已接近到期。為實現監管政策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市場自我調節作用,證監會制定了《減持規定》。
《減持規定》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該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遵循“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新規還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一是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二是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臺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説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
本報上海1月7日電 (記者謝衛群)上交所制訂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計劃/計劃實施情況公告格式指引》,明確大股東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時,應當按照要求披露減持計劃公告和減持實施情況公告。記者注意到,對《減持規定》明確的股東質押資訊披露相關要求,上交所此前已經制定發佈了專門的公告格式指引。
《指引》主要內容有三方面:一是擬減持股份的大股東應當披露本次股份減持計劃的具體安排,包括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數量、減持期間、價格區間等;二是大股東減持計劃公告中應當充分揭示實施減持計劃的不確定性,以及減持股份可能導致控制權發生變更等重大風險;三是大股東應當及時披露股份減持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實際減持股份數、減持比例、減持價格區間以及本次減持後股東及其一致性行動人的持股情況。
從近年來實際情況看,大股東減持60%是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進行的,有效緩解了對市場的壓力,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金額佔總流通市值的比例只有0.7%左右。另據統計,2015年上半年,滬市共有310家上市公司大股東進行過減持,減持比例僅佔其持股總數的3.2%,減持金額僅佔滬市流通市值的0.78%。即便在2015年6月市場整體異動期間,也僅有166家上市公司的大股東進行了減持,減持比例也僅佔其持股總數的1.26%,減持金額佔滬市流通市值的0.15%。總的來看,大股東現實減持需求不大,實際減持比例不高,對市場影響有限。
上交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嚴格遵守《減持規定》和上交所《指引》的有關要求,審慎進行股份減持,並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市公司股東在《減持規定》發佈前已經披露減持公告的,也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相關減持安排與《減持規定》不一致的,不得實施。
據了解,上交所將加強事中監管和事後懲戒力度,對於違反減持預披露或者違規減持行為,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對股東及相關責任人採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將對其實施六個月或者十二個月的交易限制。(記者許志峰、謝衛群、鄧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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