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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發佈“深圳中院執行工作評估報告”

  • 發佈時間:2016-01-07 21:1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1月7日(記者陳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深圳市律師協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日前聯合在京發佈“國家智庫報告”《基本解決執行難評估報告——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樣本》。

  報告指出,“執行難”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頑疾,不僅直接影響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實現其合法權益,還損害公平正義,降低司法公信力,侵蝕法治權威。為破解執行難,各級法院在中央部署下,從體制到機制、從方法到手段等各個方面進行了努力與嘗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難。但執行難要得到解決絕非一朝一夕之功,從“執行難的出現”,到“執行難的緩解”,再到“基本解決執行難”,及至最後“根本解決執行難”,必然是一個長期、複雜和艱難的過程。在全國層面根本解決執行難,還需頂層設計:一是提升認識,拒執對抗法律應嚴懲;二是改革執行體制,確保執行機構的強制力;三是制定《強制執行法》,實現執行權運作規範化;四是推動相關立法,在國家層面健全破産制度和財産人員資訊登記制;五是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完善信用體系和執行聯動機制;六是吸引各方參與,發揮公眾、學者和律師在執行工作中的作用。

  據了解,深圳中院于2011年提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為實現該目標並於2014年發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實施標準》。評估發現,深圳中院2011年以來圍繞“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開展的執行工作:通過加大打擊拒執罪、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費、信用懲戒等執行強制措施的適用力度,突出執行強制性,樹立司法權威,有效解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問題;通過鷹眼查控網和極光集約系統,加大資訊化建設,拓展搜尋被執行人財産的廣度和深度,提高搜尋效率,有效解決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産難查的問題,提升執行質效;通過執行案件資訊化流程中關鍵節點的公開和管理,推進執行工作公開化、規範化,有效解決執行人員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問題,堵塞執行中的廉政漏洞,發揮法院內部、當事人及社會對執行流程的多層次監督作用等做法,對基本解決執行難起到了積極作用

  報告指出,實踐中執行案件大體分為兩類:一類是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任何財産可供執行;另一類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有財産可供執行。無任何財産的案件,無論採取什麼執行措施都不可能執行到位,是當事人自身需要承擔的交易風險,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執行難範疇。法律意義上的執行難應是指有財産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産、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為了科學界定執行難,深圳中院引入“執行不能”概念,將之與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産等造成的“執行難”問題進行區分,並首次建立了執行不能案件退出機制。將執行不能案件從執行難中剝離出來,不僅可以緩解人民法院所面臨的輿論壓力,更重要的是有助於司法機關排除各種干擾和阻力,集中精力解決那些依法應當執行、被執行人有償付能力而因為種種原因沒有執行的案件。

  報告評估顯示,深圳中院執行工作在效率與品質兩方面均具有較高水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有待完善和提升。一是執行懲戒措施亟須常態化。調查問卷顯示,拘留強制措施的採取率普遍較低,僅佔17.2%。二是被執行人知情權保障待強化。如通常在具體採取措施後,不再單獨送達查封、凍結、扣押裁定書。三是進一步完善終本結案機制。近四年新收民商事執行案件中以終本程式結案的佔當年結案數的比例均超過50%。四是數據的精細化管理須提高。如效率指標中的平均執行週期和執行措施採取率等目前無法直接在系統中實時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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