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源 財富源

2024年07月17日 星期三

財經 > 滾動新聞 > 正文

字號: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規範辦理冤假錯案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1-07 10:59: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7日訊(記者李萬祥)最高法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實施。

  近年來,“浙江張氏叔侄案”、“蕭山五青年案”、“王本余案”、“福清紀委爆炸案”、“呼格吉勒圖案”等刑事賠償案件,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

  刑事賠償事關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的貫徹落實,事關受公權力機關侵害的權利獲得有效救濟,事關國家機關違法行權的及時糾正,事關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重塑,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中的重要環節。

  新發佈的《司法解釋》共23條,針對刑事賠償法律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內容涵蓋侵犯人身權和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兩大類型,具體包括對“中止追究刑事責任”的認定、侵犯財産權的賠償審查範圍、違法刑事拘留賠償、再審無罪賠償、免責條款的適用、賠償法律關係主體、賠償標準、賠償金的確定、賠償決定的效力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其中,《司法解釋》明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七種特殊情形: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主任劉合華表示,上述規定不僅對權利進行了保障,避免“救濟無門”,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刑事訴訟程式與刑事賠償程式的銜接問題,能有效地規範刑事訴訟中公權力的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疑罪從挂”侵犯權利的情形。

  據介紹,《司法解釋》還明確了侵犯財産權的刑事賠償審查範圍,保證了財産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式並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例如,“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産的”,“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返還財産的”,即屬第一種情形;又如“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産,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産的,或者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即屬於第二種情形。

  2010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施行,該決定對國家賠償法進行了諸多修改,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確立正當賠償程式以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為了進一步貫徹立法修改的精神,形成統一和較為完善的國家賠償法律體系、明確刑事賠償的法律適用、規範刑事賠償處理程式、統一刑事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新發佈的《司法解釋》。

熱圖一覽

  • 股票名稱 最新價 漲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