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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佈危害生産安全案件司法解釋

  • 發佈時間:2015-12-15 15:47: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2月15日電(記者羅沙、王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5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同時公佈了三起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決人數7599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共17條,針對此類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規定,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死一傷三”即可入罪,“隱形股東”要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長沈亮介紹説,此前法律中對於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對此,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此外,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範圍。

  針對實踐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等,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充當“隱名持股人”的情況,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産設施、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

  嚴懲事故背後的腐敗,明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認定

  沈亮説,實踐表明,許多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司法機關在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更要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

  對此,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沈亮同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六)》增設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産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實踐中適用率偏低。主要問題在於對“強令”一詞理解不當,將某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錯誤認定為普通責任事故犯罪,導致處刑過低,不利於嚴懲犯罪。

  司法解釋對此明確規定,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阻撓事故搶救可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司法解釋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阻撓開展搶救,導致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或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對被害人進行隱藏、遺棄,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同時對危害生産安全罪的多種從重處罰情節作了專門規定,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登出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後,仍不採取措施的;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産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安全事故發生後轉移財産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此外,為充分發揮刑法規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的禁止令和刑罰執行完畢後的職業禁止措施的積極作用,預防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分子短時期內再次重操舊業,引發新的安全事故,司法解釋對如何適用禁止令和職業禁止措施作出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實施危害生産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産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産相關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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