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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或被鑽空子

  • 發佈時間:2015-08-10 13:30:43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前,最高法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雖短短三十三條,用“萬眾矚目”一點也不過分。當天記者的微信朋友圈裏就接到十幾條轉發和相互告知的資訊,應該説,對借款人來説是一個重大利好,對正處於訴訟階段的借款人來講更無疑像救星一樣。一言以蔽之,該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市場影響巨大,對固守多年的裁判規則更是極大突破。

  的確,這次最高法司法解釋出臺,對基層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對企業生産正常經營所借資金提供法律保護有了明確的依據,亦是最高法為改善民營企業司法環境的一個務實的表現。但這次司法解釋,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卻意猶未盡。記者從基層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法官、律師及部分借款人了解到,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公司或個人(一般指出借人)早在形式上就盡可能規避了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最常見的手法是簽訂幾份協議,一個是所謂的正式協議,上面載明的借款利率一般不會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在打官司的時候出借人一般只向法院提供這份協議。另一份協議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所謂的居間協議或支付資訊費等五花八門的協議,比如以出借人收取借款人月息50的利息,其與四倍基準利率的利差就體現在另一份協議中,照樣按月收取,這部分利息有的是直接劃到正式協議指定的還款賬戶上,更通常的做法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將這塊利息劃到指定的對公賬戶或個人卡上,造成與本筆借款沒有關聯的假像。還有的出借人乾脆將超出部分的利息通過口頭的方式約定,指定借款人將利息付到某個人卡上。對於這些情況,基層法院法官在判案時,到底支援哪一方,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意見,有的法官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應支援出借人,有的法官認為這些協議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但居間費用、資訊費實際是借款利率的組成部分,法院應支援借款人不超過基準利率四倍的主張。對於口頭商定的這部分高利息,既然與他沒有借款協議、借款人能否主張法院判返還。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這次沒有明確指出這一塊,而這一塊才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

  對於司法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有關方面認為這也是一大進步,但其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可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可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這兩種情況,借款雙方真到了訴訟階段,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借款人很難或根本拿不到出借人向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或集資向其他企業借貸的證據,因此,有流於形式之嫌,但若最高法要求基層法院對借款人提出的主張進行司法審計,以法院的力量去金融機構,相信金融機構是會配合的,這樣,這條司法解釋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才會給借款人以公平,否則,借款人只能是望梅止渴。

  有關借款人還提出,目前民間借貸中,出借人大多養著一幫專門收債的“社會人”,類似于黑社會的打手,採取到府威脅、擾亂借款人辦公秩序,甚至還有些更極端的做法,他們希望最高法對這類出借人的這些行為,在借款人拿出有效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出借人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給基層法院判案以明確的指導意見。

  而對於這次司法解釋中虛假借貸的認定則給了那些出借人所謂規避高額利率法律風險所採取的小動作,以有力回擊,給了借款人最大利益的保護,這是最高法這次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這一解釋顛覆了人們憑藉款依據就可以要錢的傳統觀念,法院在斷案的時候是要審查它的真實性的。

  無論如何,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的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是有積極意義的,應該點讚。如果要做到盡善盡美,最高法院能否委託全國工商聯就此事項調研、進行第三方評估,進一步完善這個司法解釋,越具體越體現公平、正義,這才是人民群眾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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