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醫托”涉嫌詐騙犯罪
- 發佈時間:2016-01-05 04:31:04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現在的這些“網路醫托”和關聯醫院已經結成了一個以牟利為目的的“商業聯盟”,其相關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據新京報報道,目前在北京出現了眾多醫療諮詢公司。其公司員工絕大部分人假扮成醫生,通過微信、行銷QQ等新媒體軟體和商務通軟體,為相關民營醫院“招攬患者”。這些“網路醫托”已經覆蓋了北京、上海、昆明等一二線城市,正不斷向三線城市擴張。據悉,在一線城市,“網路醫托”公司在一名患者身上平均能拿到1200元提成。醫院的利潤也相當可觀,平均一名患者可以“開發”到6000元,乃至數十萬元。
如果患者真有病,醫療機構嚴格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進行診斷治療,那麼“網路醫托”最多不過是醫療過度市場化背景下生出的一個膿瘡。儘管不受歡迎,但至少沒有多麼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問題是,現在的這些“網路醫托”和關聯醫院已經結成了一個以牟利為目的的“商業聯盟”。“網路醫托”基本沒有專業醫療知識,唯一的興趣就是把“附近的人”推薦給關聯醫療機構;而相關的醫院和醫生則無視基本的道德操守,不管來就診的人是否真的有病都會列出一長串的診治措施。這個“聯盟”恨不得將所有的人都“開發成患者”,進而從每個人身上賺足他們的醫療費。
毫無疑問,這種“網路醫托”是十足的騙子,對他們應繩之以法。目前,我國公共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但上述法律法規,未規定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故意將沒有疾病的人診斷為有病並賺取診療費用”,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對這些“醫托”就無法可治。我國刑法仍然具有打擊該類行為的制度資源。從目前媒體的報道來看,如果醫療機構及其執業醫師以賺取醫療費為目的,明知就診的人沒有疾病卻故意提供診治措施,或者進行“過度醫療”,那麼相關行為可能會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而“網路醫托”雖然沒有參與診斷和治療的過程,但如果明知相關醫療機構存在“虛假醫療”、“過度醫療”行為,那麼其行為就與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形成了共犯結構,同樣可能構成詐騙犯罪。
目前已經出現了以詐騙罪追究“網路醫托”和“黑心醫院”從業人員刑事責任的案例。這些案件的查辦對於遏制醫療市場的亂象,無疑將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要真正剷除“網路醫托”和“黑心醫院”生存的土壤,凈化醫療環境,還需要建立起涵蓋執業許可、行業自律、行政處罰、刑事制裁的完整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能夠公正、高效地查處患者投訴的執法機制。否則一陣風的執法過後,恐怕是又一次的“死灰複燃”。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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