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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改革要立足於防範化解治理失靈

  • 發佈時間:2016-01-04 01:00:1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劉尚希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賦予財稅改革三項任務:一是改革預算管理制度,二是完善稅收制度,三是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如今,改革任務完成得如何?下一步怎樣推進?這得從財稅改革的目標來看。從仲介目標來看,那就是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即建立法治財政、透明財政、民生財政、效率財政和穩固財政。從最終目標來看,則是夯實國家治理的基礎,穩固國家治理的支柱。衡量財稅改革是否有效,應以國家治理的有效性為依歸,看是否有利於防範化解國家治理失靈的風險。

  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財稅改革對於防範化解國家治理失靈的風險具有基礎性和支柱性的作用。財稅問題是國家治理中的核心問題,而預算制度、稅收制度和中央地方財政體制則是其中的“四梁八柱”。因此,財稅改革的三大任務本身構成了重塑國家治理結構的內容。

  面對當前存在的結構性問題,如産能過剩、庫存過多、杠桿過高以及供需脫節、金融與實體經濟脫節等問題,實質都是國家治理結構問題所致,即由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中央與地方這三個維度構成的國家治理結構重塑沒有到位,出現了治理失靈。對“症”下藥也許能緩解,但去不了病根。這個病根就是治理結構的缺陷。財稅改革不到位,顯然也是産生治理失靈風險的重要因素。以整體觀來看,結構性改革要立足於治理失靈風險的防範和化解,財稅改革自然也應如此。

  (作者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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