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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內加工創新業務期待更多支援

  • 發佈時間:2016-01-03 22:31:0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查貴勇  責任編輯:羅伯特

  委內加工業務作為海關的業務創新,突破了以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只能承接境外加工業務的傳統限制,對加工貿易拓展兩個市場、加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但作為一項新業務,委內加工的內涵特點、關企實踐、創新意義、監管措施、發展瓶頸等還有待深入研討。

  2015年11月22日,一批發動機艙門、保險杠等貨物被順利運入海滄保稅港區內廈門豐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將由該公司加工成電動汽車車身後運回金龍旅行車公司組裝成電動旅行車。這是廈門海關於2015年6月底發佈在自貿試驗區實施監管創新制度後,首批“委內加工”貨物。那麼,何為委內加工?其與深加工結轉和外發加工有何區別?其監管政策如何?開展委內加工對外貿發展、經濟增長又有何效應?

  創新突破

  委內加工是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區內企業)接受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企業(區外企業)委託,對區外企業提供的入區貨物進行加工並收取加工費,加工後的産品全部運往境內區外的業務模式,其突破了以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只能承接境外加工業務的傳統限制。

  外發加工是指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委託承攬者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後的産品最終復出口的行為(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

  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産品轉至另一個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具體可分為區內和出區深加工結轉。其中,區內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産品結轉至同一海關特殊監管區內的另一個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産的産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海關總署令第12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如果加工企業將保稅料件加工的産品結轉至另一直屬海關關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後復出口,則此行為屬於跨關區深加工結轉,是出區深加工結轉的一種特殊形式。

  委內加工業務相對於外發業務、深加工結轉而言,具有如下特點和創新:

  加工委託方不同。委內加工業務中的委託方是在中國境內經工商登記註冊並位於特殊監管區域之外的企業。外發業務和深加工結轉中的委託方是指經中國工商和海關登記註冊的經營企業,該經營企業一般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

  加工承接方不同。委內加工業務中的受託方是經海關登記註冊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外發加工中的承接方是指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託的外發加工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一般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之外,且不需要經過海關登記。深加工結轉中的承接方一般是經海關登記可從事加工業務的企業,大多數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但也可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

  加工料件來源不同。外發業務中的加工料件主要來源於境內區外,僅有少量配件、輔料等經海關許可後可來自境外或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口,或以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外發業務和深加工結轉中的加工料件主要從境外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進口,或通過深加工結轉方式轉入,僅有少量配件、輔料等經海關許可後可來自境內區外。

  製成品去向不同。委內加工業務中的製成品須首先全部運往境內區外,然後再由委託企業決定是內銷還是出口。如果是出口,須按一般貿易申報出口。外發業務和深加工結轉中的製成品既可以運回委託企業,也可不運回委託企業,但最終一般應按保稅貨物申報復出口。特殊情況下,也可轉為內銷,如轉為內銷則須向海關申報,並按內銷貨物辦理審價、徵稅等手續,並辦理加工貿易賬冊核銷事宜。

  政策助力

  為推動委內加工業務的發展,我國在政策和關企實踐方面開展了積極探索。

  在海關監管政策方面,我國已發佈多份通知文件明確推動委內加工業務的發展。

  2014年10月,海關總署加貿司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加貿系統綜合治稅工作的通知》(加貿函[2014]66號),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可開展委內加工業務。

  2014年10月,海關總署出臺《關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開展委內加工業務的監管方案》,從定義、適用範圍、準入條件、業務操作、監管及推出機制等方面進行規範,便利基層海關更快更好地落實委內加工政策。

  2014年11月6日,海關總署出臺《中國海關全面深化改革總體方案》,其第11條“加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指出:充分發揮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聯接國際國內兩個市場、統籌兩種資源的作用,建立適應區內企業開展委內加工、研發測試、境內外維修、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保稅展示展銷等業務需求的管理機制,優化區內産業結構、貿易結構、區域功能和監管模式,引導生産性服務業入區發展,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向産業鏈高端延伸,提高産品附加值和産業競爭力。

  2015年6月26日,廈門海關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2015年第19號公告,詳細規定了開展委內加工業務海關管理試點的有關事項。

  在相關政策的推動下,關企業務層面的實踐也得以積極展開。

  2014年10月以來,吳江海關主動作為,開展委內加工試點,並加強前期業務指導,走訪試點企業並開展座談,了解企業業務運作狀況和節點,向企業詳細解讀賬冊備案和操作須知,並設置專人專崗,負責委內加工業務流程與操作規範諮詢,強化加貿監管、卡口監控、現場查驗等部門間聯繫配合,暢通資訊共用渠道。截至2014年10月30日,吳江海關已審批委內加工賬冊一份,涉及基板、電容、積體電路等貨物,數量為65550個,貨值10.9萬元。

  2015年5月12日,天津海關下轄開發區海關啟動出口加工區企業委內加工試點,為美克國際傢俬加工(天津)有限公司完成國內賬冊的備案和建立,支援出口加工區企業利用剩餘産能承接國內訂單、統籌拓展國內外市場,提高經濟效益。

  2015年6月底,廈門海關發佈在福建自貿試驗區廈門片區開展“委內加工”監管制度試點,積極指導企業設立保稅港區首份“委內加工”專用賬冊,並指導企業採用“批次進出、集中申報”的便利進出區方式,提高物流速度。

  2015年8月,鎮江綜合保稅區啟動華星美科申報“委內加工”創新試點。

  2015年11月22日,一批發動機艙門、保險杠等貨物被順利運入廈門海關下轄海滄保稅港區內廈門豐泰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由該公司加工成電動汽車車身後運回金龍旅行車公司組裝成電動旅行車。

  業務便利

  委內加工業務是我國海關特殊監管區政策的創新,突破了以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只能承接境外加工業務的傳統限制,為出口加工區內企業拓展國內外兩個市場的業務提供了便利,增強了企業發展後勁。

  對區內加工企業而言,委內加工業務可充分利用生産加工能力,提高業務量,增加就業和經營收入,對緩解加工貿易不斷下滑給加工企業造成的開工率不足和經營業績下滑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1~11月,我國加工貿易出口7201億美元,同比下降9.7%,而同期出口總額僅下降3%,一般貿易出口增長1.1%。由於委內加工業務中的製成品首先需運回境內區外(即內銷),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加工貿易內銷問題,有利於企業拓展市場和促進轉型升級。

  對於區外企業來説,區外企業通過委內加工方式與區內加工企業開展合作,不但可降低投資強度,節約資金成本,還可有效規避投資風險,實現超常規發展。如為適應電動汽車等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發展趨勢,區外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需要投入鉅額資金,且需要一定週期,由此容易喪失市場機會。但如果通過與合格的區內加工企業開展委內加工業務,則可立即利用區內加工企業的成熟技術降低投資額,縮短建設週期,及時佔有市場以取得先機,由區外企業的“自力更生”轉型為“共用發展”。

  此外,運用區內加工企業生産自身難以生産的重要零部件,可降低對進口零部件的依賴,降低零部件生産成本並縮短供應週期,以充分釋放區外企業下游産品的産能,提升生産效率和效益,大大拓寬區外企業的發展路徑。

  綜上,發展委內加工業務對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外貿可持續發展、經濟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海關應繼續探索監管體制改革和優化,以進一步便利委內加工業務發展。如將委內加工業務納入加工貿易無紙化改革,推動加工貿易企業手冊備案、變更、核銷和徵稅等手續均可通過網際網路採用“無紙化”方式辦理,並全面收集企業系統數據資料,重點對工單數據、實際領料完整性、一致性進行比對,提升賬冊核銷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以減少來回奔波降低人員成本,提高核批效率和企業的運營效率;力推加工貿易便利化,允許委內加工業務中隨成品進入境內區外的保守加工料件可享受匯總徵稅優惠政策,允許企業按月匯總徵稅,並開展內銷價格預審核而提前完成價格審核,節省內銷環節的通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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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好申報工作規範業務發展

  需要注意的是,開展委內加工業務須做好相關申報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廈門海關公告2015年第19號》對委內加工料件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的申報規定如下:

  區內企業應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資訊化輔助管理系統(輔助管理系統)向海關申請建立料號級底賬,並在H2010系統申請設立項號級委內加工專用電子賬冊(H賬冊),管理委內加工業務。

  委內加工所需料件原則上由區外企業提供,若需使用保稅料件的,原則上應徵稅後使用,特殊情況若需直接使用保稅料件,應事先經主管海關同意,其保稅料件應使用開展保稅業務賬冊管理,不得納入委內加工專用電子賬冊管理。

  委內加工用料件由境內區外報關入區時,區外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同時區內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進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由境內區外入區的委內加工用料件屬於徵收出口關稅商品的,主管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擔保手續。

  委內加工成品報關出區時,區外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委內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費用分列商品項申報。委內加工成品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數量,價格為貨物的價值扣除加工增值費用,徵減免方式為“全免”;加工增值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價格為加工費用(含耗用保稅料件費),徵減免方式為“照章徵稅”,商品名稱與商品編號欄目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與編碼填報;其他欄目按報關單、備案清單填制規範的有關規定填報。同時,區內企業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出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成品進出區”(代碼5100),商品名稱按委內加工成品的實際名稱填報,價格為扣除保稅料件價值的貨值,其他欄目按報關單、備案清單填制規範的有關規定填報。對委內加工經主管海關同意使用保稅料件的,區內企業還應在該保稅料件對應的電子賬冊項下申報《出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由境內區外入區的委內加工剩餘料件報關出區時,區外企業填報《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為“出料加工”(代碼1427),備註欄填報“委內加工剩餘料件退運出區”,徵免方式填“全免”;同時區內企業填報《出境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料件進出區”(代碼5000)。

  貨物加工完畢、運回境內區外時,主管海關應當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發生的加工費和保稅料件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徵稅。其中,保稅料件費是指委內加工過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稅料件的金額,包括成品、殘次品(包括廢品)、副産品、邊角料的耗用。

  (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經濟與工商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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