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我國將減免體育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 發佈時間:2015-12-31 21:06:0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1日發佈消息,將從2016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體育場館自用的房産和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兩部門發佈的名為《關於體育場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指出,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場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如果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具體條件包括:向社會開放,用於滿足公眾體育活動需要;體育場館取得的收入主要用於場館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擁有體育場館的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及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記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減半徵收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次調整旨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加快發展體育産業促進體育消費。根據兩部門通知,享受優惠的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産、土地,是指運動場地,看臺、輔助用房(包括觀眾用房、運動員用房、競賽管理用房、新聞媒介用房、廣播電視用房、技術設備用房和場館運營用房等)及佔地,以及場館配套設施,包括通道、道路、廣場、綠化等。
兩部門明確,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場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體育場館輔助用房及配套設施用於非體育活動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
此外,高爾夫球、馬術、汽車、卡丁車、摩托車的比賽場、訓練場、練習場,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享受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