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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行業投資者教育提上日程

  • 發佈時間:2015-12-31 02:12:26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週一下午,網貸行業迎來監管節前禮包,盼望多時的監管細則初露真容。當天,銀監會聯合多部委發佈了關於《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辦法》)。徵求意見稿出臺後,意味著行業規矩定好,告別野蠻生長指日可待。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了合格投資者概念。這是監管層首次明確了P2P行業“合格投資者”的概念。《辦法》第十四條中明確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産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網際網路。並且在出借人義務中明確規定出借人需“自行承擔借貸産生的本息損失”。

  近兩年來,網貸行業快速發展,成為新型理財方式之一。近日,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愛錢進與行銷大數據解決方案提供商AdMaster聯合發佈了《P2P投資者行為調研白皮書》,對50萬樣本庫中的5000多位泛理財人群(已有理財行為或有潛在理財需求的人群)進行調研,結果發現儘管P2P理財正日益成為家庭理財的一種方式。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平臺跑路,投資人“踩雷”,維權艱難。

  不得不承認的是,《辦法》的公佈將有利於行業規範,也該為投資者敲響警鐘——投資人以後不要指望平臺兜底風險。據了解,網貸行業的投資人大多屬於高風險偏好者。《辦法》中“合格投資者”概念的明確意味著監管加強投資者風險意識,要求投資人重視投資風險。

  同時,《辦法》第三條中明確,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資訊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這是明確網貸行業機構資訊仲介定位,也是明確投資人風險自擔。

  值得注意的是,監管也對網貸行業線下手段進行嚴控。《辦法》第十六條中規定,除了風控及監管所需的線下手段之外,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不得在網際網路、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業務。

  這樣有利於遏制一些違規企業假借P2P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對於投資者而言,也是重大利好。特別是那些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大爺大媽”,可以避免被線下銷售人員的溫情手段“感動”,打開錢袋子,進行投資。此外,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大型社區裏的線下門店減少,投資人想投資,必須是純線上通道。

  《辦法》還要求平臺在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核心運營數據、定期披露年度報告,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機構的單筆借款上限和借款餘額上限等。平臺的資訊透明度成為行業大方向。投資者更多地需要了解資訊披露中的關鍵指標,更全面地了解平臺。

  建議投資人在選擇P2P之前,了解自己的風險偏好,風險可承受能力。選擇平臺時,多比較甄別,牢記小額分散原則,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

  ◎京華時報記者余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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