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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是民間借貸風險的“防火牆”

  • 發佈時間:2015-08-07 11:10:00  來源:中國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網)

  司法規範民間借貸猶未為晚,這一新的司法解釋的出臺,意味著民間借貸糾紛有了更為具體明確的救濟通道,也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提供了更加細化、可操作性很強的法律依據。

  解讀這一規定,關鍵詞是“兩道杠一個空間”。規定給出年利率24%與年利率36%這“兩個標準”,留下了一個12%的“自由空間”。就是説,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完全受法律保護。超過了24%未超過36%的,借貸雙方可以自主約定,雖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解釋預留下一個“真空區”,默許了它在雙方誠信前提下的有效性。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民間借貸自願性、便捷性、靈活性與自律性的特點。

  近年來, 一邊是企業借高利貸飲鴆止渴,一邊是大量民間資本在找尋增值之路。在銀行貸款難於登天、小額貸款預約排隊的現實背景下,不得不借高利貸成了很多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無奈的選擇。於是,通過人脈關係構建起來的民間借貸網路,一度成為眾多遊資趨之若鶩。然而,放出高利貸贏得過高額回報的同時,債權人也玩得心驚肉跳,“利滾利”的高利率也意味著高風險,債務企業資金鏈斷裂,使得民間借貸糾紛案激增,使債權人陷入缺乏法律保護、危機四伏的尷尬。

  以幾年前的溫州為例,不少溫州中小企業主為民間借貸的資金鏈危機而憂心忡忡。中小企業在銀行貸款難,“逼迫”企業不得不選擇高利率的民間借貸,而溫州龐大的民間借貸市場牽連了當地的家家戶戶。溫州民間借貸牽涉到89%的家庭、個人和59%的企業,借貸規模達440億元,年化利率已達180%。用“全民借貸”來形容一點也不誇張。轟動全國的吳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就是一大教訓,高額利息誘惑的背後隱藏著血本無歸的風險。一度時期,溫州不少中小企業面臨的生存困境,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跑路”,成為社會穩定的一大隱患,引發高層的關注。

  我國的金融信貸體系以商業銀行為主要支撐,金融資源配置失衡的狀況由來已久。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於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單純依靠銀行貸款顯然無法滿足中小企業的發展之需。長期以來,民間借貸的法律細則一直缺位,而“隱性投資”又非常頻繁,資金額度越來越大,風險也越來越高,放出去的“鴿子”不能如期回歸,民間借貸市場糾紛不斷,波雲詭譎。

  民間借貸糾紛的增多,最終埋單的不僅是出借人自己,還會影響到一個地經濟的良性發展,成為社會穩定的隱患。民間借貸有了新的法律規範,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使之走出“灰色地帶”,可望降低盲目從事民間借貸的風險。出借人提前熟悉並了解這一規定,就可以為參與民間借貸上一道“防火牆”。當然,審判機關只是事後末端的救濟渠道,要真正使出借資金不損失、不落空,社會公眾還需提升自我防範意識,對民間借貸風險有清醒的認知,避免雞飛蛋打後再對簿公堂。唯此,才能使民間借貸市場回歸理性,確立新常態。(梁江濤 中國網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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