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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城市成為美好生活的有力依託——訪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

  • 發佈時間:2015-12-30 22:02:0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何雨欣 韓潔 仲蓓  責任編輯:羅伯特

  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正式公開。那麼,今後城市管理將如何支撐城市生活更加美好?住房城鄉城鄉建設部部長陳政高接受了新華社記者的採訪。

  管理跟不上 城市功能和形象都會大打折扣

  記者:這次改革的目的是什麼?

  陳政高:城市是現代文明的標誌。目前,我國有一半以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環境好不好,城市競爭力高不高,既要靠建設,更要靠管理,建設提供硬環境,管理增強軟實力。管理工作跟不上,城市功能和形象都會大打折扣。

  當前,我國城市發展已開始轉向規模擴張和品質提升並重階段,城市管理工作也將迎來許多新任務,既要加強對城市空間資源、公共秩序、運作環境的管理,還要為城市居民宜居宜業提供服務保障。

  這份意見的出臺順應城市轉型發展的大勢,推動城市管理和執法理念轉變,改革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推進市、縣兩級政府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綜合執法,加快形成與城市發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創造良好人居環境。

  城市執法體制和城市管理凸顯六大“痛點”

  記者:當前,我國城市執法體制和城市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

  陳政高:當前,我國城市發展進入新的階段,城市工作的重心由大規模的開發建設,轉為建設與管理並重,加強對城市空間資源、公共秩序、運作環境的管理,為城市居民宜居宜業提供服務保障。但是,現有的城市執法體制和城市管理工作,已不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管理理念落後。一些地方對城市發展和城市管理規律認識不足,城市管理的整體性和系統性不強。城市管理工作的定位存在偏差,在城市管理“為了誰”、“依靠誰”問題上認識模糊。

  ——管理體制不順。國家和省級層面缺乏專門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各市、縣城市管理工作缺乏必要的督促和指導。一些地方城市管理機構設置不科學,職責邊界不清,城管執法機構與專業管理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

  ——法律法規不健全。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執法主體資格不明確,執法程式不規範。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城管執法工作依據涉及53部法律法規,有的長期沒有修訂,有的存在交叉重疊,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需要。

  ——管理方式簡單。一些地方習慣於運動式管理,熱衷於突擊性整治,缺乏有效的日常監督管理和評價考核機制。城市管理資訊化水準不高,發現和解決問題的效能有待提升。部門協調機制不健全,聯動配合難度大,難以形成整體合力。

  ——服務意識不強。一些地方過於依賴行政處罰手段,惠民便民服務不夠,不能正確處理服務、管理、執法之間的關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不足、欠賬較多,不能滿足城市發展和市民的生産生活需要。

  ——執法行為粗放。多數地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身份編制混亂,部分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全國執法制式服裝、執法標誌標識不統一,執法行為不規範,選擇性執法、暴力執法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時有發生。

  七大任務力促“管”好城市

  記者:這項改革的核心任務是什麼?

  陳政高:意見從七個方面明確了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點任務:

  ——理順管理體制。框定城市管理職責邊界;明確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推進市、縣城市管理領域機構綜合設置;推行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下移執法重心。

  ——強化隊伍建設。優化執法力量配備,嚴格執法隊伍管理,完善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協管隊伍管理,塑造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

  ——提高執法水準。健全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規範執法辦案制度,改進執法方式,完善監督機制,將城市管理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完善城市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設施運作能力,規範城市公共空間秩序管理,優化城市交通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高城市應急管理水準。整合資訊平臺,構建智慧城市

  ——創新治理方式。通過推進城市管理服務市場化,推進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提高社區治理和服務能力,加大公眾參與力度,提高全民城市文明意識,推動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

  ——完善保障機制。加強法制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規範體系;加強財政保障,健全城市管理經費保障體制;加強城市管理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強化執法協作。

  ——加強組織領導。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嚴肅工作紀律,穩妥有序推進改革。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和綜合考核制度,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推進資訊公開,提高輿情應對能力。

  改革中嚴格杜絕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記者: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調整難度大,如何落實好?‵ 陳政高:要順應城市工作新形勢,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人民管理城市的工作理念。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和考核機制,將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

  各地城市管理工作情況千差萬別,推行改革工作切忌“一刀切”。在城市執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應當給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權,堅持試點先行,分類分層、穩妥有序推進改革。探索滿足城市良性運作需要的城市管理執法模式。

  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涉及職責劃轉、機構和人員編制整合、調整,以及大量人、財、物的調整、劃轉,牽涉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必須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有關規定,杜絕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突擊提拔幹部等現象發生。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好人、財、物問題,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確保國有資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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