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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金融監管政策密集發佈

  • 發佈時間:2015-12-29 06:5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記者 劉麗 張莫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5年接近尾聲之時,兩大影響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重磅政策在一日之內接連發佈。28日下午,銀監會發佈《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同日傍晚,央行則正式發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內人士表示,兩大政策均沿襲了此前十部委《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精神,體現了適度監管、分類監管、鼓勵創新但同時防範風險的原則,為下一步網際網路金融這一新興業態的規範發展奠定了基礎。

  從此次銀監會的《徵求意見稿》來看,其再次重申了網貸機構的資訊仲介身份,並指出其是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提供資訊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與此同時,《徵求意見稿》還採用負面清單監管模式,強調“事中”和“事後”管理,而非此前業內盛傳的“牌照制”管理。

  負面清單監管模式明確提出十二條禁止行為。主要包括:關聯方融資;歸集出借人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發放貸款;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産品;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資訊仲介服務;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這些業務有的平臺已經在做,隨著監管辦法的出臺,未來P2P平臺上基金等金融産品必然會消失,比如大平臺為了解決資金站崗問題而引入的貨幣基金類産品。”邦幫堂董事長寇權告訴記者。

  團貸網創始人唐軍則表示,相比牌照制,“負面清單制”操作起來對行業影響更小。由於發牌照就要涉及審批,但是目前P2P尚處於新興業態,還很脆弱,監管層對P2P既要給予足夠的創新空間,又要避免風險頻發,以“負面清單制”進行監管,無疑是最適合的方法。

  在“負面清單”式監管的同時,《徵求意見稿》並未對平臺的實繳資本金等提出要求。愛錢進創始合夥人張輝指出,由於網貸機構行使的是借貸撮合業務,且無須承擔違約風險,因此不對其實繳資本提出要求,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監管標準的降低,相反標準有所提高,因為文件中明確規定了十二條禁止行為,對平臺自身的業務模式、合規經營舉措等提出了更具體的要求。

  網路支付對網際網路金融具有基礎性作用,而央行此次發佈的《辦法》以支付賬戶實名制為底線,對支付機構從事業務的範圍給予了明確限定,劃定紅線,引導支付機構去“銀行化”,進一步回歸“小額支付”和“通道”的本質。

  鋻於金融機構和從事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網際網路基金銷售、網際網路保險、網際網路信託和網際網路消費金融等機構本身存在金融業務經營風險,同時支付機構的資本實力、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普遍還不夠完善,抵禦外部風險衝擊的能力較弱,為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切實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的底線,《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不過,支付機構儘管不能為金融從業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但仍可基於銀行賬戶為其提供網路支付服務,以有效支援網際網路金融的創新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優化了個人支付賬戶分類方式,從徵求意見稿的綜合類賬戶、消費類賬戶等兩類擴充為Ⅰ類、Ⅱ類、Ⅲ類三類賬戶,另外,比起7月份的徵求意見稿而言,《辦法》在監管的尺度也更具彈性。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情況,在業務監管標準、創新扶持力度、監管資源分配等方面,對支付機構實施差別化管理,以扶優限劣的激勵和制約措施充分發揮分類監管對支付機構經營管理的正面引導和推動作用。比如,《辦法》允許評定為A類,且Ⅱ類和Ⅲ類支付賬戶實名比例超過95%的支付機構,在向銀行準確、完整發送交易資訊的前提下,可與銀行自主約定由支付機構代替交易驗證的具體情形,適度提高監管措施的靈活性。

  業內人士表示,監管部門針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監管新規的出臺,將從根本上影響整個行業格局,助推行業的進一步洗牌。

  建安金融CEO曹新傑稱,從《徵集意見稿》可見,無論是平臺的定位、監管措施,還是制度層面的進一步完善,都意味著行業野蠻生長時期的結束。對於一些良莠不齊、不具備從事這類業務的企業來説,意見稿的出臺將會引導社會識別這些不規範或者沒有實力的企業。繼而,行業將進入加速整合和洗牌期,格局將愈發清晰,平臺在未來運營中將有據可依。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秘書長蔡洪波表示,《辦法》分類管理、差異化監管的實施,客觀上會形成“好的更好、壞的更壞”的馬太效應,有利於市場格局優化。一方面,促使支付牌照價值的分化,比如説同樣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由於C類支付機構在業務上受到更多規制,其牌照價值就會遠遠低於A類,必然影響到未來發展、上市或者重組前景。另一方面,也會令一些沒有開展實質性經營或者虧損巨大的支付機構心生退意,有利於整個支付市場的優化佈局和理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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