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獲通過
- 發佈時間:2015-12-28 08:21:0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明確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要求,調整適用現行《證券法》關於股票核準制的規定,對註冊制改革的具體制度作出專門安排。
《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同時,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證監會表示,《決定》的正式通過,標誌著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具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大進展,也是完善資本市場頂層設計的重大舉措,為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落實好中央提出的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項工作要求,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證監會指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股權融資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其核心在於理順市場和政府的關係,既要解決好發行人與投資者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要規範監管部門的職責邊界,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防止政府部門對市場的過度干預。實施註冊制,就是要真正建立起市場參與各方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寬進嚴管、放管結合”的新體制,突出強調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嚴格規範市場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通過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法律責任規範,建立起強有力的法律約束機制。因此,註冊制改革絕不是簡單的下放審核權力,而是監管方式的根本轉變。實施註冊制以後,對股票發行審核的理念和方式將會發生很大變化,審核的重點在於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不再對企業發展前景和投資價值作判斷,資訊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均由發行人和仲介機構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於資訊披露的審核把關要求會更加嚴格,對於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和打擊會更加有力,對於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會更加有效。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在我國缺少經驗,需要通過實踐探索積累經驗,可以為下一步《證券法》的修改完善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工作要求,抓緊做好配套規則的制定及其他各項準備工作,積極穩妥、平穩有序地推進註冊制改革。(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