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崔微網志對罵 終審判互相道歉
- 發佈時間:2015-12-26 07:35: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方舟子與崔永元因為“轉基因食品能不能吃”的問題引發微網志罵戰,並對簿公堂,互相指責對方的侮辱、誹謗言論。一審法院判定兩人都構成侵權,判決雙方相互道歉,刪除侵權微網志並互賠損失4.5萬元。兩人不服,均提起上訴。昨天,市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雙方均否認侵權
昨天上午,該案在市一中院進行宣判,方舟子和崔永元未到庭,均委託代理人出席。
方舟子一方認為崔永元的微網志言論顯然全部構成侵權,網路用語的不規範不能成為其用語侵權的抗辯理由。方舟子的言論均有事實依據,即使用詞不當也是對崔永元侵權在先的合理回擊,不構成對崔永元的名譽侵權。同時,一審沒有公平公正適用法律原則,判決賠償的數額也過低。
崔永元一方則認為其所有涉案微網志均有事實依據和證據佐證,而方舟子的不當言論卻沒有任何依據,一審法院未能公平地適用法律原則,且方舟子本人社會評價不高,崔永元所採用的言詞也都是網路用語,不會造成方舟子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崔永元的微網志均不構成名譽侵權。
兩人上訴被駁回
市一中院認為,崔永元的微網志使用了“流氓肘子”“人渣”等有明顯人格侮辱性的言論已經脫離了基於公共利益進行質疑、駁斥不同觀點的範疇,應認定構成侵權。其使用的侮辱性詞語逾越了網路用語的合理邊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方舟子的部分微網志使用了“誹謗成癮”“瘋狗”等對崔永元惡意侮辱的詞語,言論本身偏離了質疑批評性言論的軌道,因此亦應認定構成侵權。因此,雙方上訴認為所發微網志不構成侵權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市一中院認為,綜觀本案糾紛的背景及雙方涉案微網志的具體內容,原審判決對雙方的侵權微網志作出具體認定,掌握的裁判尺度是適當的。據此,判決駁回了方舟子、崔永元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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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與方舟子微網志論戰
2013年9月,有媒體刊發《方舟子:應創造條件讓國人天天吃轉基因食品》的報道。崔永元認為,此內容存在可商榷性。於是,崔、方二人通過微網志開展多輪辯論,辯論逐漸升級為罵戰,出現“騙子”“流氓”“瘋狗”等字眼,甚至牽扯上對方父母。
2014年1月,方舟子告崔永元名譽侵權在海淀法院立案。審理過程中,崔永元以方舟子的微網志亦侵犯自己名譽權為由提起反訴。
今年6月25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兩人微網志言論都構成了侵權,兩每人平均需自刪侵權微網志、互相賠禮道歉、互相賠償對方4.5萬元。
一審判決後,崔永元、方舟子均不服,上訴至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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