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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保障基金監管辦法出臺 委託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0%

  • 發佈時間:2015-12-24 02:29:31  來源:金陵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保監會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於近日印發《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指出,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固定期限存款餘額不得低於基金上月末餘額的60%; 委託投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0%; 包括委託投資部分在內的中央企業債券、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0%,其中,同一期單品種債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債券發行額的15%或基金上月末餘額的2%;財險基金和人身險基金的資金運用應分別以各自的基金餘額為基數計算有關比例。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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