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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票敗訴,又是按倒楣處理?

  • 發佈時間:2015-12-18 04:31:26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面對這樣一條既不合時宜、又有違法之嫌的規定,消費者顯然不願低頭。只要雙方未達成共識,這種訴訟就不會有終點。

  南京律師羅先生一年前,通過12306網站購買一張南京至無錫的車票,乘車到站後發現車票遺失,在出站時儘管出示了訂票確認資訊和身份證,仍被要求補票並加收手續費。隨後,羅某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其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近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駁回羅某訴訟請求,羅先生表示上訴。

  羅先生敗訴,這又是按倒楣處理?一直以來,公眾期望乘客能以一場場勝訴,用事實來終結“丟失實名制車票後仍需補票”這一飽受詬病的規定。如今事與願違,不得不説,也是對公眾訴求的當頭一棒。

  不妨回過頭看看,訴訟之所以産生正是因為雙方缺乏共識。首先,是觀念上的錯位。鐵路部門認為,發車前遺失的車票,撿到者可以檢票上車;火車上丟失的車票,撿到者就可以檢票出站。因此補票沒有錯。乘客則認為,實名制下,其他旅客撿到車票,本來就應該是一張廢票,鐵路部門豈能讓持別人車票的人上車?因此,即便丟了票,只要手機中有購票短信,或身份證有購票記錄即可,何需補票?其次,相關法律、規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帶。鐵路部門要求乘客補票有章可循,《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3條規定,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票。而根據新消法第26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規定。鐵路部門的相關規定有違反新消法之嫌。

  面對這樣一條既不合時宜、又有違法之嫌的規定,消費者顯然不願低頭。羅先生所代表的正是乘客的訴求,應該看到,只要雙方未達成共識之前,這種訴訟也不會有終點。鐵路部門必須明白,要想根本上完結類似官司,只能通過改革來完善相關制度。眾所週知,《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于1997年開始實施,最後一次修訂也遠在2010年,這一行業規定已明顯滯後於實名制技術發展,不能任由其縱容懶政。

  □公孫好(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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