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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還是誣告,法律不是非此即彼

  • 發佈時間:2015-12-18 04:31:2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現實語境下,要求辦案機關逐漸放棄過去的鴕鳥心態,學會通過提高程式透明度、強化權威資訊發佈和細化釋法説理等方式化解社會疑慮。

  本月初,一篇題為《舉報阜陽開發區陳莊社區書記劉建“強姦”女子逍遙法外》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根據舉報人趙某的説法,今年4月她因為要辦理居住證,去找阜陽經濟技術開發區京九辦事處陳莊社區書記劉某開具證明,卻被劉某在車中強姦。她報案後劉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但因為檢察機關堅持不予批捕,“又被放出來了”。然而案件在後續的偵查中出現了劇情逆轉,有媒體報道,舉報女子趙某及其男友代某因為涉嫌誣告陷害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但檢察機關同樣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捕。舉報者突然變成了犯罪嫌疑人,這也讓許多網友坐不住了。

  社區雖然只是居民自治組織並非一級國家政權機關,社區書記也並非公務員,但由於社區書記常常代行一定的管理職權,在很多人眼裏是手握實權的“官員”。於是,這起撲朔迷離的案件很快就被演繹成為一起“官官相護”、“司法不公”的典型代表。

  究竟是劉某強姦還是趙某誣告陷害?真相只可能有一個。但真相不是靠猜測、臆想,更不是看網路上相信哪個、支援哪個的人更多。由於案件尚處在公安偵查階段,不論是從涉案證據屬於國家秘密的角度,還是從不能影響、妨礙後續偵查的角度,當地公安在現階段能向社會公開的資訊都將非常有限。這決定了至少在今後一段時間內,網民仍然只能在沒有完整證據的情況下塑造各自的“主觀事實”。

  不過,廣大網友必須明白,司法機關只能依據法律事實來做出決定。以本案為例,在沒有第三人目擊也沒有相關的錄音、錄影等其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要想證明強姦事實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當事人的一致口供。然而根據網帖及記者了解到的情況,劉某不承認有強姦行為,特別是結合代某家族與劉某之間的恩怨,認定劉某強姦的證據有可能達不到法定標準。同理,認定趙某誣告陷害的事實必須絕對排除劉某強姦的可能性,這在本案同樣存在難度。

  如果證據之間存在難以排除的矛盾,那麼根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劉某、趙某的刑事責任都將無法認定。當然,目前案件偵查並未結束,現在還不到下結論進行定性的時候。相信當地公安機關後續仍會盡最大努力收集證據、還原事件真相。網友在關注此案的時候,不僅要有熱情,還要有理智和耐心,特別是需要認識到法律不是非此即彼的關係,與生活經驗不符不代表就一定存在徇私枉法。

  目前,此案正在發酵成一樁公共事件,質疑聲此起彼伏。這也要求辦案機關放棄過去的鴕鳥心態,學會通過提高程式透明度、強化權威資訊發佈和細化釋法説理等方式化解社會疑慮。不能公開案件證據不等於辦案機關無事可做,比如檢察機關可以向社會解釋為何劉某、趙某都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否則,此案難免成為又一起“羅生門”,消耗司法公信。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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