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丟車票被要求全額補款 告鐵路部門敗訴
- 發佈時間:2015-12-16 07:19:40 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劉波
出站時發現火車票丟失,雖然有短信憑證,但仍被要求補票。南京旅客羅某事後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12月14日下午,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當庭表示將要上訴。律師認為,在實名制情況下,鐵路此舉只考慮到自己的管理便利,對消費者並不公平。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南京市民羅某稱,2014年11月27日,其通過12306網站購買一張南京南至無錫的車票,28日進站後換取紙質車票,經檢票乘坐列車,到站後發現車票遺失。在出示手機短信和身份證後,仍被要求補交票款84.5元並加收2元手續費。羅某認為,鐵路部門要求加收車票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於是將上海鐵路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上海鐵路局退還補票款及手續費合計86.5元。
上海鐵路局辯稱,原告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妥善保管車票,造成的損失應當自擔。而且購票資訊僅是旅客購票的通知,可複製、編輯、轉發,不能代替有效客票。原告換取紙質車票後,電子客票已經失效。根據鐵路行業的實際情況和目前技術條件,無法對每張車票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也無法判明丟失的車票是否已被使用。鐵路部門已通過12306網站告知相關注意事項,原告對此應當知曉。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電子客票和紙質客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兩種形式不能同時並存,旅客取得紙質客票後,電子客票即失效。如果手機短信可以視為有效客票,通過網際網路購票的旅客在換取紙質車票後,則會取得兩個乘車憑證,且兩個憑證都可以辦理退票、改簽、進站、出站等手續,勢必侵害實際持票人的利益,導致制度目的落空。
對比:同類案件已有勝訴先例
事實上,羅某並不是第一個因為補票問題將鐵路告上法庭的人。浙江大二學生陳某在今年的7月30日乘火車從杭州東站前往昆明站。在杭州東站通過了安檢和驗票順利進站,但卻在月臺上等待上車時發現票已丟失。陳某也被要求補票,之後陳某一紙訴狀將昆明鐵路局告到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目前此案雙方已和解。
而乘客因補票問題狀告鐵路局也有勝訴的先例,2014年4月,湖南旅客何某也在出站時丟失火車票。2014年10月1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判決何某勝訴,要求被告向原告退還補票票款。
律師:鐵路為管理便利損失乘客利益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在現行鐵路實行實名制購票情況下,車票不是確認鐵路旅客運輸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唯一憑證。何某向法庭提供的12306網站短信、銀行對帳單等一系列證據足以證明其購票、乘車的事實。
律師康凱也認為,實名制下,紙質車票已不再是旅客購票的唯一憑證,補票做法很不合理。鐵路只是考慮到自己管理便利,而不顧消費者的經濟損失。康凱表示,按照合同法的約定,旅客沒有保管好客票,可以承擔部分責任,但絕不是完全承擔責任補全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