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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將與新能源車推廣量等指標掛鉤

  • 發佈時間:2015-12-17 05:59:3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2月16日訊 記者崔文苑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五部門日前發佈《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就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培育新能源汽車服務和應用環境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稿,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將與各地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掛鉤”。比如,對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來説,如果要獲得補貼,2016年至2020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須分別不低於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佔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於3%、4%、5%、8%、10%。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門檻7萬輛,獎勵標準1.26億元。獲得中央財政充電設施獎勵資金的條件,還包括配套政策要全面、市場公平開放。

  根據徵求意見稿,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編制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切實承擔起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主體責任,制定出臺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和地方鼓勵政策,並向社會公佈,加快形成適度超前、佈局合理、科學高效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2016年3月底前,各省(區、市)應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方案報五部門備案。未按要求制定相關辦法的將不得享受中央財政的充電基礎設施獎勵資金。”有關負責人表示。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採購外地品牌車輛;不得設置或變相設置障礙限制外地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入本地市場;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地方標準;不得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強制要求汽車生産企業在本地設廠、強制要求整車企業採購本地生産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獎勵資金的使用範圍,獎勵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支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充換電服務網路運營監控系統建設等相關領域。地方政府應充分利用財政資金杠桿作用,調動包括政府機關、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企業、物業服務等在內的相關各方面積極性。

  12月13日,工作人員在河北省三河市經濟開發區內的充電站向純電動計程車司機介紹充電安全注意事項。

  新華社記者 魯 鵬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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