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指責法院”是誰在一意孤行?
- 發佈時間:2015-12-17 04:31:10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本案被告、被執行人是寮步工業發展總公司,而非鎮政府。當地政府為一家公司“出頭”,難免有權力之手干預司法部門辦案之嫌。
12月14日和15日,寮步鎮政府連續兩天在當地黨報《東莞日報》上刊登聲明,稱東莞市第一法院擬拍賣寮步鎮塘邊管理區的一宗土地使用權及地上B棟建築物“罔顧事實,罔顧該鎮異議,一意孤行強行拍賣土地”,並聲明由此産生不能過戶或不能轉讓等風險,全部由受讓人承擔。12月16日上午,東莞市第一法院研究室的工作人員告訴媒體,該院已注意到寮步鎮政府的聲明,正在處理此事。
法院刊登公告擬對標的物進行拍賣,而鎮政府卻唱起了“對臺戲”,公開登報指責法院,“提醒”買受人注意風險。鎮政府雖表明其目的是“為避免受讓人因不知情而造成損失”,但如此“善意提醒”折射出的卻是鎮政府法治思維的欠缺,無異於自揭法治之短。
法院對標的物予以公告拍賣,是法院執行程式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屬於強制執行行為。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産的規定要求,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發出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對法院的拍賣行為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25條為案外人不服法院執行拍賣設計了明確的依法維權之路。
根據法律的規定,鎮政府所屬公司財産擬被拍賣,該公司作為當事人、鎮政府作為利害關係人,均可依法向負責執行的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必須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鎮政府如果對該裁定不服,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鎮政府只有這樣處理,才是依法維權之道。
鎮政府公告中指責法院“罔顧該鎮異議”,並指出“投資方景泰公司已提出異議”,不知這其中所指的“異議”是否為向負責執行的法院依法提出的書面異議?如果確為依法提起的書面異議,法院又沒有對此依法審查和裁定,則法院就可能存在程式違法,應當依法糾正;但如果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定,就不存在“罔顧”一説,反倒是鎮政府罔顧法院裁定的法律效力了!
但不管怎麼説,本案被告、被執行人是寮步工業發展總公司,而非鎮政府。當地政府為一家公司“出頭”,公然干預法院審案,這都難免産生權力之手干預司法部門獨立辦案之嫌。鎮政府登報指責法院拍賣,既非法定維權渠道,相關內容亦無法律依據。在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發生如此“鬧劇”,實屬不該。而且此風決不可長,否則,凡是對法院執行不服的,都來一個登報聲明,那“聲明”將會是“執行難”下的又一“攔路虎”。
□午光(法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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