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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公司行業正式引入ABC三級評級體系

  • 發佈時間:2015-12-16 13:53: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2月16日電 (記者 賀霞)今天,《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下稱《評級指引》)正式發佈並生效。中國信託業協會將對信託公司的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增值能力和社會責任四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評價,由此評出A、B、C三個等級並向社會公佈。

  據了解,評價指標均為量化指標,無需主觀判斷與調整,各項指標設定基礎值和目標值,並採取線性計分方法。評級工作先期採取試行的方式,最終實現行業評級的正向引導激勵作用。

  根據《評級指引》,預計首次對外公佈評級結果的時間大約在明年5月。

  據介紹,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由協會自行組織,與監管評級相比,更側重於評價信託公司為投資人和社會提供的服務,目的是增強信託公司社會公信力。行業評級以堅持定量、客觀、公正、透明為原則。

  《評級指引》是協會首次推出對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全面綜合評價的具體辦法,也是協會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的重大舉措。

  行業評級主要包括信託公司資本實力(Capital Strength)、風險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個方面,簡稱“短劍”(CRIS)體系。

  行業評級體系權重設計上,資本實力28分、風險管理能力36分、增值能力26分、社會責任為10分。評級結果根據各項評價內容的量化指標得分情況綜合確定,劃分為A(85[含]-100分)、B(70[含]-85分)、C(70分以下)三級。

  附: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信託行業自律管理,全面評價信託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引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提高信託業整體實力,有效配合監管,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章程》,匯集行業智慧與共識,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信託公司行業評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託公司法人機構。

  第三條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是中國信託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的,對信託公司從行業角度作出的綜合評價。信託公司行業評級工作接受銀監會指導。

  第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確保行業評級辦法穩定性和連續性的前提下,結合行業發展情況,適時對本指引進行調整。

  第二章 評級原則

  第五條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按照定量、客觀、公正、透明的原則開展,評價信託公司綜合經營管理能力、發展品質、風險管理能力、市場影響力以及業務規模與風險管理能力的匹配性。

  第六條 通過開展信託公司行業評級工作,鼓勵信託公司強化資本實力,防範化解風險,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快創新轉型。

  第三章 評級內容

  第七條 評級內容包括信託公司資本實力(Capital Strength)、風險管理能力(Risk Management)、增值能力(Incremental Value)、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四個方面,簡稱“短劍”(CRIS)體系。

  第八條 資本實力主要評價信託公司凈資本充足程度及其與業務風險的匹配程度,旨在引導信託公司優化資本結構,合理控制業務發展,確保固有資本充足並保持必要的流動性。

  第九條 風險管理能力主要評價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的風險處置情況,以及固有信用風險資産不良情況,旨在引導信託公司強化“賣者盡責”的經營理念,提升風險管控能力,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十條 增值能力主要評價信託公司作為專業受託機構對資産的管理能力,旨在引導信託公司通過提高資産運營效率、提供專業化服務,優化收入和成本結構、重視信託主業發展、提升客戶滿意度,不斷增強市場核心競爭力。

  第十一條 社會責任主要評價信託公司作為社會經濟組織對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公共利益實現、自然環境保護和資源科學利用,以及對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旨在引導信託公司與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實現行業可持續發展。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結果根據各項評價內容的量化指標得分情況綜合確定,評級結果劃分為A、B、C三級。

  第四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三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行業評級的組織與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的週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期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以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報表和協會公佈的數據為準。

  第十五條 信託公司行業評級工作包括信託公司自評、協會秘書處初評、審議及復議、評級結果發佈等環節。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應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評工作,並將自評結果及工作底稿報告協會秘書處。信託公司自評是信託公司根據評級辦法自我評價的過程,自評結果對評級結果不産生影響。

  第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應在4月上旬前完成對信託公司的初評工作。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初評結果,審議確定信託公司的評級類別並向信託公司反饋結果。若信託公司對評級結果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評級結果的1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協會秘書處應當認真復議,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議結果及理由反饋信託公司。

  評級工作原則上應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級工作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協會將行業評級結果發送至銀監會及各銀監局,供監管評級參考。

  第十九條 協會秘書處負責信託公司行業評級結果對外公佈的具體事宜。

  第二十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協會秘書處應當做好評級資訊、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審核會議紀要、評級結果反饋、會談紀要等文件和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當確保其提供的數據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資訊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協會根據自律規則,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參與信託公司行業評級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素質、業務能力,在工作中恪盡職守、廉潔奉公、勤勉盡責,如有違反,根據監管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由協會負責制定、發佈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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