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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持股人”也可認定為犯罪主體

  • 發佈時間:2015-12-16 05:59:33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2月15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15日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兩高”聯合製定的《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共17條,將於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針對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解釋》作出明確規定,以嚴密刑事法網。其所涉及內容包括明確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

  實踐中,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産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達到隱藏自己股東身份、充當“隱名持股人”。對此,《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産設施、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

  此前,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準。新發佈的《解釋》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作為入罪標準。

  在懲治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同時,司法機關將嚴懲隱藏在事故背後的公職人員犯罪。《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構成本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據悉,2013年至今,最高檢派員直接參加國務院調查組介入11起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依法立案偵查事故背後所涉職務犯罪案件136件136人。例如,江蘇省蘇州昆山市中榮金屬製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案、河南平頂山“5·2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案等,最高檢及時派員介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參與調查或直接成立檢察調查專案組,深挖生産安全事故背後的職務犯罪,一批涉嫌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被依法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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