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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佈司法解釋 “隱名持股人”可認定為犯罪主體

  • 發佈時間:2015-12-15 10:4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5日訊 (記者 李萬祥) 最高法、最高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通報相關典型案例。

  針對“隱名持股人”等情況,《解釋》明確,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産設施、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

  實踐中,許多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的背後,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失職、瀆職行為。

  對此,《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産經營,構成有關犯罪的,或者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産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據介紹,當前,全國安全生産形勢呈現總體穩定、持續好轉的態勢,但形勢依然嚴峻,造成群死群傷的重特大生産安全事故仍然時有發生。

  新發佈的《解釋》共17條,針對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在起訴、審判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包括相關犯罪主體範圍、定罪量刑標準、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

  據統計,2012年至2014年,全國各級法院累計審結危害生産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決人數7599人,為促進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經濟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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