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 發佈時間:2015-12-15 10:30:43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淩河保護區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為加快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現就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制定依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 “建立健全社會徵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
環境保護領域信用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環境違法資訊應當記入社會誠信檔案,違法者名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對環保領域信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
(二)指導原則
以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的歸集共用為基礎,以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的公示為方法,以相關部門協同監管、聯合懲戒為手段,以提高企業環保自律、誠信意識為目的,建立環保激勵與約束並舉的長效機制。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全面建立,覆蓋國家、省、市、縣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基本建成,環保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有效運轉,企業環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準普遍提高。
二、明確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資訊範圍
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反映企業環境信用情況的環境管理資訊,應當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的資訊分為基礎類信用資訊和不良類信用資訊。
(一)基礎類信用資訊主要包括:
1?建設項目環境管理資訊:建設項目環評審批資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和運作資訊。
2?環保行政許可資訊:排污許可證資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訊,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證資訊,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證資訊,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核準資訊,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資訊,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資訊,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産、使用、進出口配額許可及進出口審批資訊,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許可資訊,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資訊,以及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其他環保行政許可資訊。
3?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資訊:民用核設施選址、建造、裝料、運作、退役以及核技術利用單位等許可資訊,以及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務院決定保留的其他核與輻射安全行政許可資訊。
4?排污費或者環境保護稅繳納資訊。
在有條件的地區,環保部門也可以將下列資訊納入基礎類信用資訊:(1)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資訊、重點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資訊公開情況;(2)獲得和使用環保專項資金情況;(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等環境風險管理資訊;(4)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種類、數量、審核,以及接受基金補貼資訊;(5)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資訊;(6)反映企業環境信用狀況的其他資訊。
(二)不良類信用資訊主要包括:
1?環境行政處罰資訊。
2?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資訊。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被查封、扣押的資訊。
4?被責令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等措施的資訊。
5?拒不執行已生效的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的資訊。
6?對嚴重環境違法的企業,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資訊。
在有條件的地區,環保部門也可以將下列資訊納入不良類信用資訊:(1)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非企業責任的除外);(2)對嚴重環境違法的企業,該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資訊;(3)企業因環境污染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資訊;(4)反映企業環境信用狀況的其他不良資訊。
三、建立和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記錄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誰製作,誰記錄,誰提供”的原則,確定本部門內負責環境信用資訊歸集和管理的機構,並明確各類環境信用資訊的提供主體,及時、準確、完整地歸集各類環境信用資訊。
環保部門的規劃財務、環評管理、環境監測、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內設業務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環境信用資訊的記錄和提供工作;資訊化工作機構要為各類環境信用資訊的歸集、整合和維護,提供資訊化支援。
四、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公開制度
(一)環保部門公開
環保部門應當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資訊公開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將企業環境信用資訊,通過其政府網站、“信用中國”網站或者其他便利公眾知悉和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並同時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和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鼓勵徵信機構依法採集企業環境信用資訊。
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中不良信用資訊的公開和可查詢期限,一般不得低於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良信用資訊的公開和可查詢期限,自對企業違法失信行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算。超過期限的不良信用資訊,不再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公開或者接受查詢。
鼓勵企業主動關注和查詢自身的環境信用記錄,實時掌握自身環境信用狀況,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整改。對積極採取整改措施改正環境失信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整改資訊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
(二)企業公開
1?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向社會公開其基礎資訊、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排放情況等排污資訊、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要求開展周邊環境品質監測資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環保行政許可資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資訊。
2?鼓勵和引導企業主動對本企業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周邊環境品質開展自行監測,將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並提供給當地環保部門。
3?機動車生産、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佈其生産、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資訊、污染控制技術資訊和有關維修技術資訊。
五、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
(一)擴大參評企業範圍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的應當納入環境信用評價的企業範圍基礎上,逐步拓展參評企業範圍,基本覆蓋當地環境影響大、社會普遍關注的企業,並推動更多的企業自願參與。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探索開展環境服務機構環境信用評價。
(二)完善評價指標和評分方法
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可以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評價指標和評分方法,縮小自由裁量權,保證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三)夯實信用評價的數據基礎
以企業的環境信用記錄資訊為基礎,明確各項評價指標的數據來源和採集頻次,併合理採用經環保部門核實的企業、公眾、社會組織以及媒體提供的環境信用資訊。
(四)推動信用評價的資訊化管理
推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的資訊採集、評分、結果公佈的資訊化和自動化,減少人工干預。評價流程中操作人員的具體操作要全程留痕,保證評價結果可追溯。
(五)加強評價結果的動態調整
及時反映企業環境信用的變化,根據 “誰公佈、誰調整”的原則,對環境信用惡化的企業及時降低信用評價等級;對改善環境信用、實施有效整改的企業,在其環境信用記錄中補充其整改資訊,並向社會公開。
六、探索企業環境信用承諾制度
探索在環保行政許可和環保專項資金申請等方面,建立企業環境信用承諾制度。企業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履行環保法定義務的情況以及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書面承諾,並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監督。
違背信用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自願接受約定的懲戒,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環保部門應當將企業環境信用承諾及違反承諾的資訊記入企業環境信用記錄,並予以公開。
七、加強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建設
(一)加快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建設
環保部門應當依託現有環保業務資訊系統,整合企業環境信用資訊資源,建設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實現企業環境信用記錄歸集、儲存、發佈、應用的電子化和資訊化;加快建設面向公眾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平臺,基本實現公眾對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網上查詢。
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有關個人和企業的標識,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標準,整合各類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實現同一企業所有環境信用資訊的集中記錄和查詢。按照“一數一源”和“誰産生、誰記錄,誰提供、誰負責”的要求,確保信用資訊系統內有關企業數據來源的唯一性,做到資訊完整、準確、及時,並動態更新。
環保部門應當強化環境信用資訊安全管理與資訊主體權益保護,制定異議處理制度。
(二)加快實現環境信用資訊互聯互通
1?加強環保系統內部的信用資訊互聯互通。環境保護部建設國家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省、市、縣級環保部門建設本級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與上級環保部門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系統實現網路互聯和資訊共用,實現環保系統各地區、各業務條線之間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的互聯互通、開放共用。
2?推進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環境信用資訊共用。環保部門應當分別按照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關於信用資訊共用交換的工作部署,將環境信用資訊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地方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實現信用資訊互聯互通。
八、推動建立環保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一)促進環境信用資訊在環境監管中的分類應用
1?環境監管應當有效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環保部門應當結合企業的環境信用狀況,積極探索企業環境信用分類管理,在環保行政許可、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監察執法、環保專項資金管理、環保科技項目立項和環保評先創優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業環境信用資訊的調用和信用狀況的審核環節,有效應用企業環境信用資訊。
2?對環境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援。
3?對失信主體予以約束和懲戒。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結合企業環境失信行為的類別和具體情節,根據有關規定從嚴審查其環保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加大監察執法頻次,從嚴審批或者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並積極探索其他懲戒措施。
(二)建立企業環境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企業環境信用多部門獎懲聯動機制,推動環保部門與財政、商務、人民銀行、工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品質技術監督、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稅務、海關、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監察機關,有關工會組織、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完善企業環境信用資訊共用交換;推動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行政許可、公共採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援、資質等級評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據企業環境信用狀況予以支援或限制,使守信者處處受益、失信者寸步難行。
環保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聯合有關部門,採取以下鼓勵性和懲戒性措施:
1?建議財政部門依法禁止環境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2?建議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會組織、有關行業協會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不得授予環保失信企業及其負責人先進企業或者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
3?建議保險機構對環保守信企業予以優惠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對環境失信企業提高費率。
4?對未按照《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公示其環保行政許可和環境行政處罰資訊的企業,環保部門應當商請工商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滿3年未按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環保部門應當商請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落實綠色信貸政策,聯合人民銀行、銀監部門,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企業環境信用資訊作為信貸審批、貸後監管的重要依據。對環境信用良好的企業,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援;對環境信用不良的企業,嚴格貸款條件;對環保嚴重失信企業,在其落實完成有關整改措施之前,不予新增貸款,並視情況逐步壓縮貸款,直至退出貸款。
九、開展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環境信用建設
(一)環境服務機構的誠信要求
環評機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等環境服務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不得弄虛作假。環評機構應當對其主持完成的環評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監測機構和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對其所提供的監(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排污企業的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營、維護和污染物達標排放,並如實向社會公開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作和污染排放情況。
(二)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建設
1?建立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環保部門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建立環評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開。應當納入信用記錄的資訊包括:環評機構名稱、資質等級、業務範圍、專職技術人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取得時間、從業單位、專業類別等基礎資訊;環保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採取的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和行政處罰等情況;環評機構或者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因隱瞞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情況或者提供相關虛假材料,環境保護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評價資質等相關情況。
2?建立環評評估專家誠信檔案。及時記錄環評評估專家以下失信行為:不負責任,弄虛作假,未能客觀、公正履行審查職責的;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參加評估工作的;與建設項目業主或環評機構存在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性,未主動提出回避的;洩露在評估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資訊的;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3?健全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失信懲戒制度,完善環評文件責任追究機制。對環評機構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評文件失實的,依法降低該環評機構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處以罰款,責令有關從業人員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
(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信用建設
加強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脫硝、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生活垃圾、重金屬污染治理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的信用建設。環保部門應當建立第三方治理機構信用記錄,將有關機構的基礎資訊、日常執法監管資訊納入其環境信用記錄並向社會公佈。實施第三方治理機構“黑名單”制度,對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或者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列入“黑名單”,並定期向社會公開,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不得採購其環境服務。
(四)環境監測機構信用建設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監測機構信用記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環境監測服務活動中存在不規範監測行為的,環保部門應當將相應機構、法定代表人、監測技術人員的違法資訊記入其信用記錄,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對存在弄虛作假、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列入“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開,並通報品質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各級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應當優先選擇信用好的環境監測機構,不得購買列入“黑名單”的環境監測機構的服務。鼓勵排污單位選擇信用好的環境監測機構提供自行監測、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清潔生産審核等環境監測服務。
(五)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信用建設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信用記錄。對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記入其信用記錄,向社會公佈並與有關部門資訊共用。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十、加強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的支援和保障
環保部門應當根據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保障所需經費,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加大對企業環境信用基礎設施建設、運作維護以及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支援。
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實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取得實際成效。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7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12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