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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資訊披露“霧裏看花”

  • 發佈時間:2015-11-03 05:21:04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資源環境壓力加大,通過提升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力度,提高公司環境資訊透明度,可以為構建系統完善的綠色金融體系提供有力支撐。不過,雖然近年來許多上市公司在環境資訊披露方面有所進步,但總體仍呈“霧裏看花”之勢,亟須政府和全社會多方努力。

  資訊披露規則初步建立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已初步建立一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自律性規則等在內的多層次資訊披露規則體系。“面對國內資源環境壓力的逐步加大,亟須建立一個較為系統的綠色金融體系,通過貸款、債券、股票發行、私募投資,以及保險、排放權交易等金融服務將社會資金逐步引入綠色産業,顯得尤為迫切。”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表示,提高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力度,詳細披露在環境保護層面可能面臨的風險和挑戰,可助力上市公司在防治污染、加強生態文明建設領域取得一定成效。

  “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包括環境管理、環境績效、環境資訊溝通、污染資訊透明公開度等幾項內容,是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表示,新環保法將“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擺在了重要位置。尤其是在鋼鐵、火電、水泥、有色金屬、化工以及冶煉等行業的上市公司,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且存在一定比例的環境違規,這類上市公司更應該將環境資訊及時有效地公之於眾,接受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唯有公開環境資訊,才能構建法律嚴格、公司主動、投資者監督的和諧綠色金融體系。”駱建華説。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發佈社會責任報告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央企在環境資訊披露方面走在了前列。中國廣核集團公司新聞發言人胡光耀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介紹,《中廣核2014年社會責任報告》對中廣核的核電站輻射環境監測系統(KRS)作了系統介紹,並以大亞灣核電基地為例,將國家監管機構和第三方外部機構對核電站周邊環境監測數據進行披露,向社會證明核電站對附近環境和居民生活沒有負面影響。“中廣核持之以恒地開展公眾溝通和科普宣傳工作。”胡光耀還表示,2014年中廣核共舉辦了超過100次的溝通活動,約有6.3萬人次參觀核電基地,20萬人次參觀核電科普展廳。

  一些大型的民營企業上市公司也在不斷提高環境資訊披露水準。復星醫藥新聞發言人周依亭説,該公司連續7年發佈社會責任報告,2014年度更是在H股和A股同步披露。“目前,復星醫藥詳細披露了能源消耗、物料再生、水資源使用及保護、節能降耗措施、三廢處理與排放、環保設施投入與運作費用等主要環保數據。”周依亭説。

  多數企業“報喜不報憂”

  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是,很多企業上市後,關注更多的是企業自身和大股東的利益,而對社會責任尤其是環保責任關注不夠。馬駿告訴記者,上市公司披露環境資訊在國際上屬於通行做法,而在我國由於缺乏強制性,截至2015年7月,只有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環境資訊,大部分企業都沒有披露,也沒有給予足夠重視。

  2015年發佈的《中國上市公司環境責任資訊披露評價報告》顯示,2013年,滬深兩市發佈環境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的上市公司總數為665家,佔所有上市公司的26%,比2012年增長了7.78%。與此同時,國企與民企間、行業間環境資訊披露品質水準差距較大,國有控股企業環境資訊披露品質相對較高;第三産業環境資訊披露整體水準略高於第一産業和第二産業。報告顯示,屬於國家級重點監控企業的有287家,其中61家企業發佈了相關環境資訊報告,佔21.3%。

  新環保法第55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不過,只有極少數公司公開披露關於廢水或廢氣排放不達標的負面資訊,大多數企業“報喜不報憂”。同時,樣本企業披露具體的績效數據等嚴重不足,更缺乏同行業及國內外標準的比較。而40%左右的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部分只是簡單陳述,甚至一筆帶過,並沒有足夠的相關數據支撐,而且描述概念化、介紹表面化、泛泛而談,尚不能滿足利益相關方對資訊實質性的期望和訴求。

  北京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向記者提供的《上市公司的霧霾風險》報告顯示,該中心於去年11月致信34家涉及廢氣排放問題的上市公司,希望上市公司對其下屬企業的環境合規問題作出回應,了解大型上市公司應對霧霾的減排計劃。但截至去年12月8日,僅有雅戈爾、寶鋼等3家上市公司作出了正面回應,部分上市公司未進行實質性回應;還有一些上市公司表示不接受有關環保問題的詢問。

  比如,山東的一家鋼鐵公司明確拒絕回應對其超標排放的質疑,在環保組織嘗試電話溝通後,相關接待人員回答説:“霧霾問題對我們來説不是很重要。”隨即結束了電話溝通。“上市公司普遍未能有效回應霧霾質疑,凸顯了上市公司對於自身霧霾影響缺乏認知,對於社會關切認識不足,這本身即是相關企業重大的風險”。該中心相關人士説。

  針對大多數企業環境資訊披露“報喜不報憂”的現象,上市公司桑德環境董秘馬勒思坦言,這主要源於一些上市公司污染環境較為嚴重,環保數據不達標,而且企業用於治理污染的資金較為有限,自然“不喜歡多談”。在北京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看來,現在很多企業在面臨環境違規時,寧願選擇被罰款,也不願意解決實際問題,更不願意公開對外披露。“企業的違法成本仍然相對較低,‘環境風險’很難轉換為‘財務風險’,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表現影響較小;而且,大多數投資者更注重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並不十分關心環境保護工作,對公司的監督力度不夠,這也為上市公司‘報喜不報憂’滋生了土壤。”馬軍説。

  依法推動強制披露

  針對上市公司環境資訊披露“霧裏看花”的現狀,亟須政府和全社會共同攜手,多措並舉,消除資訊披露“霧霾”。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資訊披露制度建設,對上市公司環境責任資訊披露加強引導,提高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目前已經要求上市公司詳細披露環境保護方面可能存在的風險,並鼓勵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如在《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中,鼓勵公司主動披露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工作情況,包括公司在防治污染、加強生態保護等方面所採取的措施;對屬於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重污染行業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要求其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報告期內重大環境問題及整改情況等環境資訊。

  環保問題也是IPO審核重點關注的問題。張曉軍表示,目前有關環保問題的主要審核內容有,第一,招股説明書是否詳細披露發行人生産經營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最近3年的環保投資和相關費用成本支出情況,環保設施實際運作情況以及未來的環保支出情況;第二,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是否對發行人的環保問題進行詳細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環保要求,是否發生環保事故,發行人有關污染處理設施的運轉是否正常有效,有關環保投入、環保設施及日常治污費用是否與處理公司生産經營所産生的污染相匹配等;第三,曾發生環保事故或因環保問題受到處罰的,除詳細披露相關情況外,保薦人和發行人律師還需要對其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出具意見。

  “在修改證券法的過程中,建議強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環境資訊,並在部分行業先行先試。而且披露的內容要足夠詳細,要把投資項目的排放資訊、減排數據公之於眾。”馬駿説,“構建綠色金融體系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對企業、消費者的要求,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上市公司環境資訊的披露和透明。唯有環境資訊披露更透明,公司才會有足夠的動力,消費者才有足夠的資訊和信心支援綠色産業發展”。

  此外,普通投資者對上市企業的環保資訊披露情況也應負有一定責任。新環保法首次將“資訊公開與公眾參與”單獨成章,確認了獲取環境資訊、參與環境保護以及監督環境保護這三項環境權利。新環保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投資者應擦亮自己的眼睛,對於那些污染嚴重且不披露環保資訊的上市公司,不要被其‘污染’的財報所蒙蔽。要讓這些上市公司切身感受到來自資本市場的壓力,迫使其積極主動治污以及公開環境資訊。”駱建華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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