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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生鮮食品將有規範 超市擬不得售成品肉餡

  • 發佈時間:2015-12-15 09:39: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超市不得再出售成品肉餡

  近日,國家食藥監總局公佈《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食品與營養資訊交流中心專家阮光鋒表示,該規範正式出臺後,將有效杜絕超市等食品經營者擅自更改生産日期或保質期等違法違規行為。

  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産日期

  《意見稿》要求,超市經營者對適宜以最小銷售單元進行包裝的生鮮食品進行包裝及標簽標注,應當防範包裝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並向消費者提供生鮮食品標簽標注的資訊,保障實現可追溯。包裝生鮮食品不得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以及非食用物質。

  在標簽標注方面,《規範》明確,超市經營者應在已經自設包裝的生鮮食品的包裝物上進行標簽標注或者在包裝物上加貼標簽標識,標注的內容應包括:生鮮食品的名稱、産地、生産日期,以及生産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生産者或供貨者已經標明保質期或貯藏條件的,或者超市自行設定保質期的,應同時標注。果蔬、水産品供貨者無法提供生産日期的可不標注。超市設定保質期的,應標注貯存條件。

  同時,對於現在很多生鮮食品只標“包裝日期”而無“生産日期”或一些超市擅改生産日期的做法,《意見稿》做出了明確規定:生鮮食品包裝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換,標簽標注內容不得偽造、塗改、遮擋、篡改,不得以包裝日期代替生産日期。

  進口生鮮食品應當用中文標注生鮮食品的名稱、原産國及具體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日期、進口日期、保質期以及進口商和供貨商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轉基因生鮮食品應在標簽標注中按照規定顯著標示,做到標注內容位置醒目、顏色鮮明,文字字體不小于標簽中其他標注文字。

  杜絕超市用邊角料做肉餡

  值得注意的是,《規範》要求,超市可應消費者要求將生鮮肉類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銷售,但是不得將購進的生鮮肉類預先加工成肉餡等産品形態進行包裝銷售或直接散裝銷售。

  記者了解到,肉餡、肉片、肉絲等成品肉在各大超市非常暢銷,不過記者同時發現,這肉成品的肉餡、肉片、肉絲比生鮮肉便宜不少。同樣是肉,為何肉餡等成品會比生鮮肉便宜呢?

  業內人士透露,成品肉餡比生鮮肉便宜,主要在於肉的品質不一樣,這其中就有不少邊角料或成色不好的肉塊加工而成,如在一些超市,鮮肉分類標價賣一天后,第二天全堆在一塊賣,價格會低點。到了第三天,所有零碎的邊角料及成色不好的肉塊會被提前加工成肉餡。超市規定生肉只能賣三天,不少肉餡都是臨過期的肉甚至過期肉加工而成。

  阮光鋒表示,一些臨過期生鮮肉加工而成的肉餡容易被細菌污染,存在安全隱患。《超市生鮮食品包裝和標簽標注管理規範》正式出臺後,超市不得將生鮮肉預先剁成肉餡,不得擅改生産日期等規定,讓超市生鮮領域的潛規則無處藏身,避免凍肉硬充鮮肉賣、變味碎肉做肉餡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出現,有效保障超市生鮮食品的安全,能讓市民吃得更放心。

  京華時報記者錢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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