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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拒退17名遊客50萬出境遊押金:員工已離職

  • 發佈時間:2015-10-26 09:04:00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黃潔 蔣萌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旅行社收取了出境遊押金,但歸國後卻以當時收錢人員已離職為由拒絕退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旅行社全額退還旅遊押金。記者今天從朝陽法院了解到,針對出境旅遊押金管理存在的問題,朝陽法院已向國家旅遊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規範旅行社向遊客收取出境旅遊押金的條件及標準,並規範收取方式等。

  2014年11月4日,邵女士代表17名遊客與旅行社簽訂了“泰國一地6天5晚”旅遊項目的旅遊合同及補充協議,其中補充協議約定:合同以“金融惠遊”收客,17名遊客共向旅行社繳納50萬元旅遊金融押金,即可享受旅遊費用減免等優惠待遇;待旅遊結束,旅行社將保本無息全額退還押金。然而出遊歸來後,旅行社卻拒絕向邵女士退還押金,為此邵女士將旅行社告上法院。

  據旅行社稱,與邵女士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的是該社員工畢某,押金打入了畢某的賬戶,並沒有支付給旅行社,而畢某自2014年年底起就已不在旅行社工作。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旅遊合同簽訂時畢某是該旅行社職工,合同、收據、發票等文件均蓋有該旅行社印章。因此,畢某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即便畢某沒有得到旅行社授權,其行為也構成表見代理。據此,判令旅行社退還邵女士旅遊押金50萬元。

  據朝陽法院法官介紹,近年來,我國出境旅遊人數迅猛增加,因旅遊所引發的糾紛也在不斷增加,其中出境旅遊押金管理存在明顯法律空白和制度漏洞。出境旅遊押金是旅行社組織出境遊時,為了防止因遊客滯留境外而受到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情況在遊客出境前要求其繳納的旅遊保證金。目前,收取出境旅遊押金已經成為行業慣例,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均沒有相關規定,亦無相應行業性規範予以規制。

  針對這一問題,朝陽法院以司法建議形式向國家旅遊局提出建議:要規範旅行社向遊客收取出境旅遊押金的條件及標準;規範出境旅遊押金的收取方式,要求旅行社與旅遊者就出境旅遊押金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擔保形式、擔保金額、返還方式等;還要加強出境旅遊業務管理,規範押金管理制度,防範挪用、侵佔押金等現象。 記者黃潔 實習生蔣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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