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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訴訟第一案浙消保委撤訴

  • 發佈時間:2015-12-14 07:40: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電1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站公佈的裁判文書中稱,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已于11月30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撤回上訴,此後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此予以准許。據悉,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15)滬鐵受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上訴人浙江消保委以相關訟爭事項已與上海鐵路局達成諒解,已無繼續訴訟的必要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上訴人浙江消保委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准許上訴人浙江消保委撤回上訴。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2014年12月30日,浙江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交消費維權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上海鐵路局立即停止其“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這是新消法實施後,由消保組織提起的全國首例消費維權公益訴訟,並獲得中國消費者協會支援,被稱為“公益訴訟第一案”而備受關注。

  2015年1月30日,浙江消保委表示,針對“強制實名制購票乘車後遺失車票的消費者另行購票”的行為向上海鐵路局提起的公益訴訟,已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書上寫道,起訴人對鐵路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丟失車票的旅客另行購票的行為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相應起訴證明材料,故該起訴不符合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

  此後,浙江消保委因不服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的民事裁定,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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