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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最大老鼠倉案”在深宣判 馬樂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發佈時間:2015-12-12 08:29:5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76隻股票、交易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將近1900萬,“80後”馬樂用時26個月,創造了基金業迄今為止最大的“老鼠倉”。

  2014年3月,深圳中院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追繳其違法所得1883萬元,並處罰金1884萬元。

  但檢方認為該量刑明顯不當提起抗訴,廣東高院維持了該判決。隨後該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在經過一年多後,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公開宣判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一案,依法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最高法:原審裁判

  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原審被告人馬樂在擔任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掌控的未公開資訊,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買賣股票76隻,累計成交金額人民幣10.5億余元,案發後馬樂投案自首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一致。另查明,馬樂非法獲利數額應為人民幣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馬樂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規定,應當參照該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之規定進行處罰。從該罪的立法目的、法條文意及立法技術看,應當適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馬樂利用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活動,累計成交金額10.5億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912余萬元,其犯罪數額遠遠超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且案發時屬全國查獲該類犯罪數額最大者,應當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對馬樂本應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處刑罰,鋻於馬樂能主動從境外回國投案自首、退還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額繳納了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良好等情節,對馬樂可予以減輕處罰。原審裁判因對法律條文理解錯誤,導致降格評判馬樂的犯罪情節,對馬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當,應予糾正。

  司法實踐中,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適用問題,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僅有利於正確審理該類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而且有利於加大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規範我國證券市場管理秩序。

  罕見:檢方三次抗訴

  在去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4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抗訴,隨後,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4月提出抗訴。11月廣東省檢察院抗訴表示,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廣東省檢察院認為上述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委會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介紹,法院對於抗訴案件的處理方式通常有三種:維持原判;對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審;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使用法律錯誤或者導致量刑不當的應當依法改判。

  最高檢直接向最高法抗訴的十分少見,而馬樂案更是最高檢察院首次對經濟領域犯罪進行抗訴,亦是建國來最高法院審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張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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