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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項目選擇社會資本合作者為什麼適用政府採購法律制度?

  • 發佈時間:2015-12-10 09:49:33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主要適用於PPP項目實施機構(採購人)選擇合作社會資本(供應商)的情形。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政府採購管理的主要考慮是:

  一是PPP是政府從公共服務的“生産者”轉為“提供者”而進行的特殊採購活動。我國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對政府採購服務做了兜底式定義。從法律定義上看,PPP屬於服務項目政府採購範疇。同時,世界主要國際組織和國家在選擇PPP合作方時都遵循政府採購規則,並把服務和工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也視為政府採購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將其納入政府採購監管。因此,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政府採購管理,可以進一步促進我國政府採購制度與國際規則對接,也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對政府採購的定義——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開展的採購活動。

  二是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五種採購方式,並授權監管部門認定新的採購方式。這些法定採購方式(包括競爭性磋商方式),能夠比較好地適用於PPP項目採購中公開競爭、選擇性競爭和有限競爭的情況,並充分實現“物有所值”的價值目標,使PPP項目採購更具可操作性。

  三是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了優先採購節能環保産品,支援中小企業等宏觀調控和政策功能目標。將PPP項目選擇合作者的過程納入政府採購管理,將更加有利於PPP項目發揮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財政部國庫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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