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股發行不會大規模擴容
- 發佈時間:2015-12-10 07:34:07 來源:今日早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IPO註冊制改革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證監會:新股發行不會大規模擴容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草案明確,在決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度。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後,有關部門將制定相關規則,在公開徵求意見後實施,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昨天,證監會官方網站刊文,對註冊制改革進行了官方解讀。
五大監管舉措為註冊制護航
證監會表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對於進一步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取向,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各負其責的體系,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擴大資本市場包容性和覆蓋面,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保護投資,便利融資,激發創新創業活力,促進我國經濟轉型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股票發行融資是資本市場的基礎功能之一,是資本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在過去20餘年裏,我國股票市場為實體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股票發行融資制度也經歷了從審批制到核準制的不同發展階段。隨著改革深化和市場發展,核準制的缺陷和不足逐步顯現,必須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以有利於培育和形成市場自我約束機制,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提高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有利於實現投融資功能平衡協調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實施註冊制,必須于法有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授權決定後,國務院將根據授權,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具體事項作出相關制度安排。證監會將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制度安排,制定《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註冊條件、註冊機關、註冊程式、審核要求、資訊披露、仲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等作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佈實施。
註冊制改革核心在於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總體目標是建立市場主導、責任到位、披露為本、預期明確、監管有力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既可以較好解決發行人與投資者資訊不對稱所引發的問題,又可以規範監管部門職責邊界,避免監管部門過度干預。註冊制實施後,要堅決落實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將註冊審核的重點轉移到督促企業向投資者披露充分且必要的投資決策資訊上來,不再對企業業績與投資價值、未來發展前景等做實質判斷和“背書”。實行註冊制改革,必須突出強調事中事後監管。證監會將切實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和懲處違法違規行為,提高違法違規成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要全面加強對欺詐發行和資訊披露虛假的懲罰力度,通過責令回購股份、責令先行賠付等方式,使投資者所受經濟損失獲得及時補償。要全面完善仲介機構特別是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通過有效的監管措施和責任追究,把仲介機構的勤勉盡責和資訊披露把關責任落到實處。要切實加大執法協作配合,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對涉嫌犯罪的違法行為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刑罰制裁。要推動建立適應註冊制改革要求的民事賠償制度,有效保障投資者通過民事賠償訴訟獲得賠償,讓違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特別重要的是,要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對欺詐發行和重大違法的上市公司實施強制退市,堅決清除出市場。
註冊制改革不會一步到位
證監會表示,註冊制改革將堅持市場導向,放管結合的原則,建立以市場機制為主導的新股發行制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堅持法治導向,依法治市的原則,逐步形成市場參與各方依法履職盡責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市場環境;堅持披露為本,歸位盡責的原則,促進發行人、仲介機構、投資者等各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堅持循序漸進,穩步實施的原則,處理好改革的節奏、力度與市場可承受度的關係;堅持統籌協調,守住底線的原則,及時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註冊制改革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對新股發行節奏和價格不會一下子放開,不會造成新股大規模擴容。
當前,證監會除了做好註冊制的各項準備工作外,將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做好新股發行審核工作,新股發行受理工作不會停止。註冊制實施後,現有在審企業排隊順序不作改變,確保審核工作平穩有序過渡。
據新華社、證監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