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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返還業主購房款 房産公司老總被判刑

  • 發佈時間:2015-12-09 14:24: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記者李萬祥)法院判決遼寧同創房屋開發有限公司歸還常某花、楊某、王某軍等人購房款,但該公司總經理王翼軍在多次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不僅拒絕、阻礙執行,還將房産變賣、將所得款項用於支付他人,造成判決無法執行的後果。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王翼軍有期徒刑二年。日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2006年12月起,常某花、楊某、王某軍等人先後到和平區法院立案執行,要求被執行人遼寧同創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返還購房款。執行過程中,王翼軍明知該公司已被法院判決歸還他人錢款且在多次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于2011年4月15日將公司所有的位於瀋陽市和平區文安路58號負1層房屋以8,866,400元的價格低價變賣,並在取得賣房款後仍不履行判決內容,擅自向與同創房産公司無關的段連發支付,幾經催要未果,最終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無法執行。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翼軍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將其財産予以變賣,所得款項支付給他人,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拒不履行,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王翼軍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後王翼軍表示服從判決結果,未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王翼軍作為遼寧同創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完全有能力執行生傚法律文書給付購房款。但執行中其在明知判決歸還他人錢款且多次收到執行通知書的情況下,不僅拒絕、阻礙執行,甚至將財産變賣、將所得款項用於支付他人,直接造成判決無法執行的後果。王翼軍的上述行為主觀上有抗拒執行的故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通過本案,如果王翼軍在接到法院通知後能夠正確認識到規避執行的法律後果,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就不會被移送公安機關。正是由於自身存在一定的僥倖心理,試圖通過轉移財産牟取利益、其行為破壞了法院正常的執行秩序,本人最終為抗拒執行付出了應有的法律代價。當前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突出,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拒執行為顯得尤為必要,對實現判決內容,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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